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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解讀:"四權"為農民經營林業提供制度性保障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7月16日   來源:新華社

“四權”為農民經營林業提供制度性保障
 ——專家解讀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主要內容

    新華社北京7月16日電(新華社記者 董峻 于文靜)日前公佈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明確了改革的內容,主要包括明晰産權、放活經營權、落實處置權和保障收益權,以確保農民獲得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後,能依法實現自主經營、自由處置、自得其利,為農民經營林業提供制度性保障。國家林業局政策法規司有關負責人對此做出詳解。

    明晰産權,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核心

    這位負責人説,意見明確提出,在堅持集體林地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依法將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通過家庭承包經營方式落實到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確立農民作為林地承包經營權人的主體地位。這是此次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與歷次改革的根本不同和突破所在。

    明晰産權,必須保持林地家庭承包的長期性。意見規定:“林地的承包期為70年。承包期屆滿,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繼續承包。”這是目前我國土地承包政策的最長年限,完全符合林業生産週期長的特點,充分表明黨在農村的基本政策不會動搖,給農民吃上了長效“定心丸”。

    明晰産權還要維護林地家庭承包經營的物權性。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對集體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享有平等的初始分配權,即承包經營權。根據物權法規定,林地承包經營權為用益物權,有三層含義:林地承包經營權是由林地所有權派生的用益物權,林地所有權是權利人對林地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林地承包經營權相對於林地所有權是不全面的、受一定限制的物權,主要表現為在承包期屆滿時應將林地返還給所有人;林地承包經營權一經設立,便具有獨立於林地所有權而存在的特性,所有權人不得隨意收回或調整林地,不得妨礙林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行使權利,林地承包經營權人具有對林地的直接支配性和排他性,可以對抗所有權人的干涉和第三人的侵害。

    放活經營權,林農充分享有自主權利

    意見明確規定:“實行商品林、公益林分類經營管理。”“對商品林,農民可依法自主決定經營方向和經營模式,生産的木材自主銷售”。這位負責人對此解釋説,其中有三方面含義:

    一是只要不違背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對其林地要種什麼樹、什麼時間種、培育目標是什麼等可以自主決定;二是只要不違背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可以選擇單獨經營、合作經營、委託經營、租賃經營等多种經營模式,享有生産經營自主權。三是農民生産的木材,要不要賣、怎麼賣、賣給誰,農戶可以自主決定。

    此外,意見還規定:“對公益林,在不破壞生態功能的前提下,可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資源,開發林下種養業,利用森林景觀發展森林旅遊業等”。這項政策相對放活了公益林經營,將進一步提高公益林經營者的收益。

    落實處置權,林地承包人可依法流轉山林

    意見明確規定:“在不改變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依法對擁有的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進行轉包、出租、轉讓、入股、抵押或作為出資、合作條件,對其承包的林地、林木可依法開發利用。”這項政策賦予了林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的流轉權利。林權流轉方式包括轉包、出租、轉讓、互換、入股、抵押等。

    意見還規定:“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流轉後不得改變林地用途”。這位負責人説,這可以從四個方面理解:

    ——允許林地承包經營權人流轉林地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放活了林權流轉市場,有力推進森林資源經營向資産、資本經營轉變,增加農民資産性收入,但不包括森林內的野生動物、礦藏物和埋藏物;

    ——以“依法、自願、有償”為必要前提,有利於維護農民利益,為依法公平交易提供了政策保障;

    ——只要法律沒有禁止,林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自主選擇流轉方式;

    ——明確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流轉後不得改變林地用途。

    這位負責人表示,鋻於土地是農民賴以生存和安身立命的生産資料,應當引導農民充分考慮耕山致富、生活保障的需要,流轉期限不宜過長,不要輕易改變林地原始承包關係,防止農民失山失地。

    保障收益權,林農擁有四方面權益

    據這位負責人解釋,林農擁有四個層次的收益權:

    一是農戶承包經營林地的收益,歸農戶所有。

    二是徵收林地必須補償。依法徵收的林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林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林木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徵地農民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家庭承包經營的林地被依法徵收的,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林地補償費是給予林地所有人和林地承包經營權人的投入及造成損失的補償,應當歸林地所有人和林地承包經營權人所有。安置補助費用於被徵林地的承包經營權人的生活安置,對林地承包經營權人自謀職業或自行安置的,應當歸林地承包經營權人所有。地上附著物和林木的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和林木的所有人所有。

    三是經政府劃定為公益林的要落實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政策。意見規定:“各級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制度”“逐步提高中央和地方財政對森林生態效益的補償標準”“經政府劃定的公益林,已承包到農戶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要落實到戶;未承包到農戶的,要確定管護主體,明確管護責任,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要落實到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對集體林地被劃入公益林範圍的,不管採取哪種承包方式,都要求補償資金落實到農戶,進一步從政策上維護了農民的利益。

    四是嚴禁對林地承包經營權人亂收費、亂攤派,依法維護其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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