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成都7月19日電(記者 沈汝發、江毅)在一定期限內,四川省將對地震傷員的後續醫療實行免費醫療。這是四川省財政廳、民政廳等有關部門聯合出臺的通知明確的。
根據《關於汶川地震出院傷員後續醫療有關問題的通知》,在緊急救治階段結束後的後續治療,在一定期限內,將對地震傷員實行免費醫療,後續醫療的免費期限為2008年12月31日止,免費期滿後的各种醫療費用,按正常渠道和辦法執行。
《通知》規定,地震傷員的後續醫療包括因地震傷情復發進行的後續醫療和致殘者確需轉入殘疾人康復醫療機構進行的康復醫療。在免費期內,將由市、縣政府通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鄉醫療救助、社會捐助資金、各種殘疾人康復資金以及財政補助等多渠道統籌解決,確有困難的,省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和省殘聯給予適當幫助。
《通知》規定,對非康復後續醫療費用,參加了相應社會保險的人員,符合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等政策規定的醫療費用,按照相關保險政策予以報銷支付;剩餘部分和未參加相應社會保險的,由城鄉醫療救助資金和社會捐助資金給予補助,城鄉醫療救助資金每人最高補助額不超過1萬元,社會捐助資金每人最高補助額不超過5千元;剩餘部分由政府財政據實補足。
對康復後續醫療費用,參加了工傷保險的人員,符合工傷保險政策規定的康復醫療費用,按統籌地區的政策予以報銷支付;剩餘部分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人員的康復醫療費用,由城鄉醫療救助資金和社會捐助資金給予補助,城鄉醫療救助資金每人最高補助額不超過4千元,社會捐助資金每人最高補助額不超過4千元;剩餘部分由政府財政給予補助,每人最高補助額不超過4千元;剩餘部分由殘聯據實補足。
同時,《通知》規定,上級無償調撥和社會各界、慈善機構等捐贈的資金、血液血漿、藥品以及其他物資,在計算醫療費用時扣除;陪護人員的生活費用一律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