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瀋陽7月23日電(記者范春生)為實現對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保護,遼寧省瀋陽市從去年7月起嘗試推出社會調查員制度。從社會選聘出的50名社會調查員盡職盡責地對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進行調查,全面了解他們的成長軌跡、性格情況等,這為法院判案提供了量刑依據,讓審判變得更加科學。
早在2001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中就對社會調查員制度作了規定:“開庭審理前,控辯雙方可以分別就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以及實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後的表現等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人民法院也可以委託有關社會團體組織就上述情況進行調查或者自行進行調查。”去年7月,瀋陽市青少年教育領導小組辦公室、瀋陽市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與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通過多次協商、論證,決定推出社會調查員制度。
據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庭長張海軍介紹,該項制度啟動後,共從全市選聘兩級法院社會調查員50人。這些社會調查員熟悉未成年人保護的法律、法規,身體健康、作風正派、責任心強、具有相應的工作能力,且自己所從事的日常工作與未成年人權益保護也有一定的聯絡。瀋陽的社會調查員目前多由在職教師、退休教師、社區工作人員等組成。一年來,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啟用社會調查員制度參與辦案的數量為5起,雖數量不多,但産生了廣泛的影響。
少年王某一次在與三個小夥伴到飯店喝酒時,與老闆發生口角。拳打腳踢後,王某用刀扎死老闆。案發時,王某僅16歲。2007年底,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王某有期徒刑10年。王某之所以被減輕處罰,完全得益於社會調查員制度。原來,社會調查員認真調查後,了解了王某的成長經歷、家庭情況等,形成調查報告認為從輕或減輕處罰更有利於實現“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理念。
張海軍説,以前,法官在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時,依據的僅是冰冷的案卷,無法獲知更多的未成年人情況。到底該不該對未成年人進行從輕、減輕處罰,從輕、減輕到什麼程度,只能憑藉法官在庭審中的主觀感受。而自打有了社會調查員的介入,就可以全面了解一個未成年人的成長軌跡、性格情況,這為最後定罪量刑提供了科學依據。他認為,社會調查員制度可在一定程度上彌補刑事法律缺乏人性化關懷的不足,更有利於對未成年人作出正確、合理的判決。
據悉,從今年下半年起,瀋陽市還將聘請10位心理諮詢師加入到社會調查員隊伍中。另外,針對社會調查員的全面培訓也要鋪開。通過諸多措施的推出,力爭使社會調查員這一新生事物得到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