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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改革委要求加強和完善電煤價格臨時干預措施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7月24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7月24日電(記者 江國成)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4日介紹,發展改革委近日發出通知,要求各地進一步加強和完善電煤價格臨時干預措施,提高重點電煤合同兌現率,查處煤炭生産企業違反政府限價、擅自提高價格等行為。

    發展改革委6月19日對全國發電用煤實施臨時價格干預措施以來,電煤價格過快上漲的勢頭得到明顯遏制,重點合同價格保持平穩,但出現了合同兌現率下降、部分非重點合同電煤價格出現不同程度上漲的情況,進一步加大了燃煤電廠的成本壓力。

    發展改革委在通知中要求對主要港口和集散地動力煤實行最高限價,規定秦皇島港、天津港、唐山港等港口動力煤平倉價格,不得超過6月19日價格水平。

    發展改革委要求有關部門加強對重點電煤合同兌現率的監管,要求煤炭生産經營企業原則上不得在港口變更重點合同收貨人,不得將重點合同電煤交給關聯銷售公司進行銷售,轉變為市場電煤或其他用煤。

    發展改革委將組織有關單位按價格、熱值、數量統計重點合同兌現率,對未按合同約定執行的,相應削減其次年重點合同運力計劃,並收繳價格違法收入。

    根據上述通知,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將加強電煤價格檢查,並按照《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條例》規定,重點查處煤炭生産企業違反政府限價、擅自提高價格的行為;通過降低煤質、以次充好、變更重點合同屬性等手段變相漲價的行為;中間環節囤積居奇、哄抬價格,違反最高限價或經營差率規定的行為。對查處的典型案例,要通過新聞媒體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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