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7月28日電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日前簽署第527號國務院令,公佈《對外承包工程管理條例》。新華社28日受權播發了這一條例。
條例共5章35條。條例的制定旨在規範對外承包工程,促進對外承包工程健康發展,提高對外承包工程的質量和水平。
條例強調,開展對外承包工程,應當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障外派人員的合法權益。同時,應當遵守工程項目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信守合同,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注重生態環境保護,促進當地經濟社會發展。
條例強調,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和完善促進對外承包工程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對外承包工程服務體系和風險保障機制。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對外承包工程的監督管理,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與對外承包工程有關的管理工作。
條例規定了申請對外承包工程資格時所應具備的條件。申請對外承包工程資格,中央企業和中央管理的其他單位應當向國務院商務主管提出申請,中央單位以外的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條例要求,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對外承包工程安全風險評估機制,定期發佈有關國家和地區安全狀況的評估結果,及時提供預警信息,指導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做好安全風險防範。
條例規定,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不得以不正當的低價承攬工程項目、串通投標,不得進行商業賄賂。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應當依法與其招用的外派人員訂立勞動合同,按照合同約定向外派人員提供工作條件和支付報酬,履行用人單位義務,並且還應當為外派人員購買境外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同時條例明確指出,未取得對外承包工程資格,擅自開展對外承包工程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其主要負責人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條例將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