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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災後重建工程出現質量問題將追究行政責任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8月01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西安8月1日電(記者許祖華)記者從陜西省教育廳了解到,陜西首批恢復重建學校規劃項目117個,其中初中51所,中心小學66所,總建築面積約84萬平方米,總投資約10.5億元。

    陜西省監察廳日前就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工程質量行政責任追究出臺暫行辦法。根據這個辦法,陜西省將對災後重建工程項目發生工程質量問題、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主要領導和有關責任人警告至開除處分。

    暫行辦法規定,涉及災後恢復重建的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對災後恢復重建工程項目質量安全工作不部署、責任不落實、檢查不到位的,將給予通報批評;對發生災後恢復重建工程質量問題隱瞞不報、謊報、故意拖延報告期限,對災後恢復重建工程質量問題調查進行阻礙、干擾的,將根據情節輕重給予分管領導和有關負責人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項目主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將根據情節輕重,給予分管領導和有關負責人記過至開除處分:不按規定程序辦理,擅自開工建設,致使出現工程質量問題,造成安全事故或經濟損失的;對恢復重建項目、工程不依法進行招標、投標,工程竣工後未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致使出現工程質量問題,造成安全事故或經濟損失的;項目主管單位對尚未使用的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未按照地震災區抗震救災設防要求進行性能鑒定,擅自加固、改造,致使出現工程質量問題、造成安全事故或經濟損失等。

    暫行辦法還規定,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在災後恢復重建工程出現質量問題,造成安全事故或經濟損失的,將根據情節輕重,給予分管領導和有關負責人警告至撤職處分。勘察、設計單位未按照災後恢復重建規劃和抗震救災、防災減災的要求、標準履行行政許可審批職責任,致使出現工程質量問題,造成安全事故或經濟損失等行為,將根據情節輕重,給予分管領導和有關負責人記過至開除處分。建築施工、監理單位擅自降低建設工程施工標準,致使出現工程質量問題,給予相關責任人記過至撤職處分。

    本轄區連續發生多起因工程質量導致的較大事故和經濟損失的;連續發生2起以上因工程質量導致的重大事故和經濟損失的,對分管工程建設的領導給予記大過處分,對主要領導給予警告處分。

    暫行辦法要求嚴肅查處恢復重建過程中的工程質量違法行為,建立企業及個人信用檔案系統,對災後恢復重建工程質量違法行為記入不良行為記錄,並向社會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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