劍指壟斷行為 維護競爭秩序
--寫在《反壟斷法》實施之際
新華社北京8月1日電(記者王優玲、陳菲、江國成)素有“經濟憲法”之稱的《反壟斷法》于8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市場經濟法制建設走向完善過程中邁出的重要步伐。
新法實施,備受關注。這部歷時近14年立法“長跑”的《反壟斷法》將如何改變我國市場競爭格局?承擔《反壟斷法》相關執法職能的國家三個部門對新法實施做了哪些準備工作?在執法過程中將面臨哪些挑戰?記者就此採訪了有關專家、學者和政府官員。
三部委有序推進新法實施
在反壟斷職責的劃分上,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擁有“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和價格壟斷行為”的職責;商務部負責“經營者集中的反壟斷審查等工作,並承擔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的具體工作”;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方面的反壟斷執法工作(價格壟斷行為除外)。”
為保證《反壟斷法》順利實施,國家工商總局已于日前成立了反壟斷與不正當競爭執法局,負責擬訂有關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的具體措施、辦法;承擔有關反壟斷執法工作;查處市場中的不正當競爭、商業賄賂、走私販私及其他經濟違法案件,督查督辦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此外,國家工商總局也正在抓緊研究制定反壟斷法的有關配套規章。
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監督檢查司司長李鐳介紹,為配合《反壟斷法》的實施,正確開展反價格壟斷的執法工作,國家發展改革委已經完成《反價格壟斷規定》的起草工作。國家發展改革委反壟斷機構的設置也在積極推進之中。
《反壟斷法》公佈後,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調研,舉辦了制止價格壟斷的專題研討會和專題培訓班。商務部設立反壟斷局,正在研究制訂相關配套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積極開展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工作,指導我國企業海外反壟斷應訴,查處對外貿易中的壟斷行為,並加強與有關國際組織開展競爭政策國際交流方面的合作。
制止壟斷行為 維護市場競爭秩序
“反壟斷法不是反對壟斷企業本身,而是反對經濟活動中的壟斷行為,主要針對企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禁止壟斷協議以及經營者集中控制等,維護市場競爭秩序。”國家發展改革委對外經濟研究所所長張燕生説。
全程參與反壟斷法研討、調研、制定過程的中國法學會經濟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北京大學經濟法研究所所長盛傑民教授也認為,從執法理念上講,這部法律禁止的是壟斷行為,而不是壟斷狀態,這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美國反壟斷法的先進執法理念。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我國經濟的格局也在悄然發生變化,在各個領域出現了一批足以左右行業發展的大公司、大企業。這些企業不僅有大型的國內企業,也有跨國公司。“壟斷本身並不違法,企業儘管做大,但不能以大欺小;儘管做強,但不能以強欺弱。反壟斷法保護的是公平的競爭秩序,它把保護消費者權益放在了首位。”盛傑民説。
商務部條法司司長尚明説,反壟斷法明確規定企業可以通過公平競爭、自願聯合,依法實施集中,擴大經營規模,提高市場競爭力。這種做法為多數國家立法實踐證明是行之有效的。因此,反壟斷法通過保護競爭機制,促進企業擴大規模,支持各類企業在公平競爭的基礎上做大做強。
張燕生認為,以我國目前的經濟發展程度還不可能解決那些在國有經濟佔控制地位的、關係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行業以及依法實行專營專賣的行業壟斷。但反壟斷法明確規定,這些行業的“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嚴格自律,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專營專賣地位損害消費者利益。”
執法面臨新挑戰
有一些人質疑,8月1日起《反壟斷法》就正式施行了,但從配套的規定以及機構的設定等一些方面還沒有到位,盛傑民説,從法律的頒布到正式實行的這個階段,人們更多地是在競爭文化、競爭意識方面做了準備,但具體如何執法,還存在滯後,沒有及時跟進。
“反壟斷法實施的核心在於執行的有效性、公平性和針對性,關鍵是如何在實踐中真正創造一個良好的法律環境,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行政,真正為市場、企業和消費者創造一個更加公平、規範、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張燕生説。
盛傑民認為,以往法律在法律責任的規定上,以罰為主;反壟斷法則不同,法律責任更強調以梳理為主,保護的是競爭秩序,有一個很細緻的調查等過程。
李鐳説,制止價格壟斷工作與查處一般價格違法行為的行政執法工作不同,傳統的執法理念必須作相應調整。“今後執法,不僅要運用法律進行定性分析,更要運用經濟學方法進行定量研究;不僅要考慮壟斷行為本身的違法性,更要站在促進國民經濟發展、維護國家經濟安全的角度尋求産業政策與反壟斷法的平衡點;不僅要以積極態度開展執法,更要注意貫徹合理分析和審慎執法原則。這些對我們的執法工作是全新的挑戰。”
綜觀國外的反壟斷執法,一個案件動輒要調查數年,有關調查報告經常有幾百頁,不僅要法律定性分析,更要綜合運用經濟學模型進行定量分析。面對這樣的形勢,我國需要加強相關人才儲備、相應專業能力和執法能力建設、以及獲取證據的現代化手段培養。
對於反壟斷法的執法機構,盛傑民表示,建立一個獨立、權威的執法機構是最理想的狀態,但在我國政府行政體制上,目前無法實現。目前我國保持三個部門共同執法,從行政執法體制來講,是一種最佳的,也是最可行的模式。
盛傑民説,在執法職能上,三個機構可能會産生重疊或衝突,希望能夠在反壟斷委員會協調下達成一種符合我國經濟發展的職能分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