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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出臺司法解釋規範"植物人公司"破産清算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8月18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8月17日電(記者楊維漢)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臺《關於債權人對人員下落不明或者財産狀況不清的債務人申請破産清算案件如何處理的批復》司法解釋,並將於2008年8月18日起施行。人民法院作為企業法人退市中的“清道夫”,將嚴格依法審理破産案件。對於實踐中存在的“植物人公司”,人民法院可以通過司法程序終止其法人資格,徹底清理法人市場。

    司法解釋指出,債權人對人員下落不明或者財産狀況不清的債務人申請破産清算,符合企業破産法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受理。債務人能否依據企業破産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産狀況説明、債權債務清冊等相關材料,並不影響對債權人申請的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長宋曉明説,對於一般債務人而言,其破産申請權人為債務人、債權人和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他們的破産申請權,並不互相排斥。因此,當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産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情形下,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産清算時,債權人當然有權根據企業破産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破産清算的申請。人民法院不能以此情況下債權人無申請權為由,不受理債權人提出的破産申請。

    司法解釋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上述破産案件後,應當依據企業破産法的有關規定指定管理人追收債務人財産;經依法清算,債務人確無財産可供分配的,應當宣告債務人破産並終結破産程序;破産程序終結後二年內發現有依法應當追回的財産或者有應當供分配的其他財産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追加分配。債務人的有關人員不履行法定義務,人民法院可依據有關法律規定追究其相應法律責任;其行為導致無法清算或者造成損失,有關權利人起訴請求其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宋曉明説,人民法院應當嚴格按照企業破産法規定的受理條件決定破産案件的受理問題,不能在企業破産法之外另設門檻,阻卻已經符合企業破産法規定的受理條件的案件進入司法程序。人民法院也不能因為這類案件的審理存在一定難度而將其拒之門外。企業破産法只有在人民法院的司法實踐中,才能充分發揮在凈化市場、促進社會經濟秩序良性發展方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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