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5月9日電(記者楊維漢)為保障公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懲處非法行醫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刑法有關規定,出臺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這一司法解釋自2008年5月9日起施行。它進一步明確了認定非法行醫犯罪行為的5種情形,並對造成刑法有關條款中“情節嚴重”和“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情形,作出了詳細規定。
司法解釋規定的5種情形是: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從事醫療活動的;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辦醫療機構的;被依法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期間從事醫療活動的;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鄉村醫療活動的;家庭接生員實施家庭接生以外的醫療行為的,都屬於“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
司法解釋還規定,下列情形之一應認定為“情節嚴重”:造成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有傳播、流行危險的;使用假藥、劣藥或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衛生材料、醫療器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非法行醫被衛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兩次以後,再次非法行醫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下列情形之一應認定為“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造成就診人中度以上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造成三名以上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司法解釋還規定,實施非法行醫犯罪,同時構成生産、銷售假藥罪,生産、銷售劣藥罪,詐騙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