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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立法:食品安全法草案強化食品企業社會責任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8月25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8月25日電(周婷玉 余慶紅)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在進行二審的食品安全法草案修改了相關條款,強調食品企業應該承擔社會責任。

    草案初審稿規定,食品生産經營者應當嚴格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産經營活動,不得生産經營不安全食品;生産經營不安全食品的,依照本法必須承擔法律責任。

    有些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及一些地方提出,食品安全直接關係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生産經營者不僅應依法從事生産經營活動,而且應對公眾負責,承擔社會責任,草案應進一步強化這方面的規定。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全國人大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研究,建議將草案此條規定修改為:“食品生産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産經營活動,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證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食品安全法草案明確食品小作坊監管方式

    新華社北京8月25日電(鄒聲文 余慶紅)全國人大常委會25日開始二審的食品安全法草案,明確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監管方式,以避免監管空當。

    根據草案初審稿規定,國家對食品生産經營實行許可制度,但生産者生産在本鄉(鎮)行政區域內銷售的食品,不需要獲得食品生産的許可。

    有些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及一些地方提出,縣級以下城鎮和農村的小企業、小作坊是食品安全事故的多發地,食品監管相對薄弱,既不能都實施許可,也不能放任不管,建議參照現行食品衛生法的規定,授權地方人大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對食品生産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管理辦法。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全國人大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研究,建議刪去草案初審稿中“生産者生産在本鄉(鎮)行政區域內銷售的食品,不需要獲得食品生産的許可”的規定。

    同時草案二次審議稿增加規定:食品生産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從事食品生産經營活動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本法制定。

食品安全法草案不再規定實施監管碼制度

    新華社北京8月25日電(記者 周婷玉 鄒聲文)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在進行二審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刪去了初審稿中有關監管碼的條款和內容,不再規定食品實施監管碼制度。

    食品安全法草案初審稿規定:國家對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産品實行監管碼制度。具體實施辦法和步驟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同時初審稿還在食品生産經營、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等章中作出了相應規定。

    對法律是否應當規定這一制度,一些全國人大代表、專家學者、地方人大和企業提出,監管碼技術並不複雜,容易倣冒,實踐中查詢率低,對産品防偽作用有限;而且目前企業已廣泛採用條形碼,再實施監管碼,企業除需要支付入網有關費用外,還涉及增加員工、設備等問題,會增加生産成本;多數小型食品企業不具備入網能力,建議法律不作規定。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全國人大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溝通、協商,建議刪去草案初審稿中有關條款對監管碼的規定。

食品安全法草案強調食品安全監管“權責一致”

    新華社北京8月25日電(張景勇 余慶紅)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在二審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強調食品安全監管“權責一致”的原則。

    草案初審稿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負總責,統一領導、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有些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及一些地方提出,目前負責食品安全分段監管的質量監督、工商和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均實行省以下垂直管理,草案應當更好地體現“權責一致”的原則。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全國人大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研究,建議將草案此條款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協調機制;統一領導、指揮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建立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評議、考核。”

    同時草案二次審議稿增加兩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衛生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行使職權,承擔責任。”

食品安全法草案明確食品安全監管部門

    新華社北京8月25日電(張景勇 余慶紅)全國人大常委會25日開始進行二審的食品安全法草案,明確了食品安全監管各相關部門的職責。

    草案規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職責,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標準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佈、食品檢驗機構的資質認定條件和檢驗規範的制定,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別對食品生産、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首次審議食品安全法草案時,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尚未確定,因此草案初審稿對食品生産、流通和餐飲服務監管部門只作泛指性表述。同時,對不屬於任何一個環節的工作,包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等,規定由國務院授權的部門負責。

[新華視點]食品安全立法,能否讓百姓吃上“放心飯”?

    新華社北京8月25日電(記者 鄒聲文、周婷玉、張景勇、田雨)“十個大蓋帽管不好一桌飯”“八個部門管不好一頭豬”,這些百姓口頭語言形象地揭示了我國食品安全多頭監管、標準制定政出多門的現象,一度被新聞媒體廣泛引用。

    民以食為天,加強食品安全監管迫在眉睫。根據1萬多條社會各界所提意見進行修改的食品安全法草案,25日擺在了新一屆最高國家立法機關每位組成人員的面前。備受關注的這部法律草案,能否解決以往食品安全監管中的突出問題,給廣大百姓端上一桌“放心飯”呢?

    (小標題)調整監管體制,彌補監管空白

    從“田間”到“餐桌”,食品生産加工的每一個環節都有“重兵把守”:農業、質檢、工商、衛生……這種分段監管的體制曾對改善食品安全狀況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在實踐中,新的問題逐步顯現:那些不屬於現行體制的環節,有利可圖的有人監管,無利可圖的無人監管……

    沒有完善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機制,沒有統一的食品安全信息發佈渠道,當“毒奶粉”“紅心鹹鴨蛋”等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後,消費者往往聽不到權威的聲音,甚至感到無所適從。相關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報告,總是在人們感到不安甚至恐慌之後姍姍出臺。

    不同的監管部門“各吹各的號,各唱各的調”,引起社會各方面的高度關注,也成為食品安全監督中突出問題之一。

    “為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監管,現行食品安全監管體制需要適時調整。”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説。

    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在審議的食品安全法草案二審稿進一步明確了監管部門的職責。草案規定: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職責,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標準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佈、食品檢驗機構的資質認定條件和檢驗規範的制定,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別對食品生産、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有關專家表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標準制定、信息發佈以及生産、加工、流通、消費等各環節,每一環都與食品安全息息相關。只有明確各部門的監管職責,使之“環環相扣”,才能促使我國食品安全監管制度更加科學、規範,形成牢固的食品安全鏈條。

    根據新的食品安全法草案,衛生行政部門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職責,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安全實施分段監管。

    (小標題)統一標準,不再互相“打架”

    同樣的“黃花菜”,根據不同部門的標準,會有不同的命運。根據衛生部門的標準,它不屬於“幹菜”,不得有二氧化硫殘留;而根據質檢、農業部門的規定,“黃花菜”屬於“幹菜”,且明確了其二氧化硫殘留標準。

    不僅不同部門之間的標準“打架”,不同層次的標準也“打架”。國家標準、部門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食品安全“標準”太多,已成為我國食品安全監管的突出問題之一。

    截至2007年7月,我國共清理涉及可食用農産品、加工食品國家標準1817項,廢止國家標準208項;清理行業標準2588項,廢止323項。

    專家指出,多種標準在市場上相互衝突,導致執法監督不統一、不協調,讓生産企業和消費者茫然無措。

    解決食品安全問題,必須統一食品安全標準。為此,目前的食品安全法草案明確規定:

    ——食品安全標準是強制執行的標準,分為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可以制定地方標準。除食品安全標準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強制性標準。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現行的食用農産品質量安全標準、食品衛生標準、食品質量標準和有關食品的行業標準中強制執行的標准予以整合,統一公佈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應當依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並充分考慮食用農産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結果。

    當前,食品安全監管的一項基礎性工程是對現行食品安全標準進行清理、修正和完善。專家表示,建立科學、統一、權威的食品安全標準體系,不僅能為保障食品安全奠定堅實基礎,還能有效杜絕各個執法部門法出多門、各自為政的現象。

    (小標題)食品小作坊,不能放任不管

    我國目前約有50萬家食品生産企業。與西方國家以大食品企業為主的情形不同,我國成規模的企業僅15萬家左右,大多數是10人以下的小企業、小作坊。

    對於這些食品小作坊,監管難度不言而喻:一方面是生産者分散于城鄉廣大地區,流動性、隱蔽性很大,不易監管;另一方面,監管部門感覺監管成本過高。種種原因,導致食品小作坊成為食品安全問題的高發群體。

    根據國家有關部門發佈的我國食品質量安全狀況,2006年食品小作坊的平均抽樣合格率為70.4%;截至2007年6月底,取締了5631家、強制停産8814家。

    針對食品小作坊多的“國情”,食品安全法草案初審稿規定:國家對食品生産經營實行許可制度,但生産者生産在本鄉(鎮)行政區域內銷售的食品,不需要獲得食品生産的許可。

    上述規定的弊端明顯——縣級以下城鎮和農村的小企業、小作坊正是食品安全事故的多發地。為此,有些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及一些地方都明確提出,食品小作坊、小攤販的安全監管相對薄弱,雖然不可能都實施許可制度,但也絕不能放任不管。

    目前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吸取了分級管理的立法思路,參照現行食品衛生法的規定,授權地方人大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對食品生産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管理辦法。

    專家表示,這一規定既考慮了我國食品安全立法的社會效益,又考慮了實施這一法律制度的社會成本,是比較穩妥的。

    (小標題)強化企業責任,嚴懲違法行為

    毫無疑問,生産經營者是保證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在食品安全立法中,許多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明確提出:“食品安全直接關係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生産經營者不僅應依法從事生産經營活動,而且應承擔社會責任。”

    根據這一立法思想,目前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大大強化了食品生産經營企業的社會責任,明確規定:“食品生産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産經營活動,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證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與此相應,法律草案還確立了一系列制度,把食品生産經營者的安全責任一一落到實處:

    ——明確實行食品生産經營許可制度,通過完善準入制度、提高市場門檻,從源頭上加強食品安全監管。

    ——建立食品生産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制度,最終達到將那些缺少安全信用的企業驅逐出市場的目的。

    ——建立索票索證制度,確保一旦出現食品安全問題,可以追查到底。

    ——建立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防止不安全的食品繼續在市場上流通、銷售,成為食品安全的隱患……

    保障食品安全,一方面要建章立制,另一方面還必須嚴懲食品安全領域中的違法行為。與現行相關法律相比,草案明顯加大對生産經營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明確規定可追究刑事責任。草案規定,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人身、財産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大幅提高罰款標準。草案規定,違法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生産經營活動,或生産經營含有國家明令禁用物質的食品等,尚不構成犯罪的,沒收違法所得外,處以最高多達貨值金額10倍的罰款並吊銷其許可證。現行相關法律中的最高罰額只有違法所得的5倍。

    ——引入從業人員的禁止制度。草案規定,被吊銷食品生産、流通或者餐飲服務許可證的企業,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5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産經營管理工作。

    ——明確規定賠償標準。草案規定,違反本法規定,食品經營者以假充真或者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除賠償消費者損失外,消費者還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金……

    專家認為,食品安全法草案既重視建立一系列新的制度,又嚴懲違法犯罪行為,有助於規範、引導食品生産經營者重質量、重安全、重信譽、重自律,進而形成確保食品安全的長效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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