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8月25日電(記者 趙曉輝 陶俊潔)為規範公開發行證券並上市的商業銀行信息披露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中國證監會25日公佈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特別規定,該規定自9月1日起施行。
除要求商業銀行在定期報告中披露截至報告期末前三年的主要會計數據外,這一新規還把報告期內貸款資産質量情況列為必須披露的內容,包括按五級分類中的正常類貸款、關注類貸款、次級類貸款、可疑類貸款和損失類貸款的數額和佔比,以及與上年同期相比的增減變動情況。
特別規定要求商業銀行在定期報告中披露貸款投放的前十個行業和主要地區分佈情況、貸款擔保方式分佈情況、金額及佔比,前十大貸款客戶的貸款餘額以及佔貸款總額的比例,並披露截至報告期末抵債資産的情況,包括抵債資産金額,計提減值準備情況等。
根據規定,商業銀行應在定期報告中披露持有的金融債券的類別和金額,重大金融債券的面值、年利率及到期日,計提減值準備情況,並披露報告期內委託理財、資産證券化、各項代理、託管等業務的開展和損益情況。
新規要求商業銀行披露的各類風險和風險管理情況包括:信用風險狀況、流動性風險狀況、市場風險狀況、操作風險狀況等。
根據規定,商業銀行的對外擔保事項,單筆擔保金額超過經審計的上一年度凈資産金額5%或單筆擔保金額超過20億元的,公司應及時公告。商業銀行發生的投資、收購和出售資産等事項,單筆金額超過經審計的上一年度凈資産金額5%或單筆金額超過20億元的,公司應及時公告。
另外,規定要求,利率、匯率、稅率發生變化以及新的政策、法規對商業銀行經營業務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影響的,商業銀行應及時公告政策、法規的變化對商業銀行業務和盈利能力所造成的影響。
此項新規施行後,證監會于2003年3月19日發佈的《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8號──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特別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