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9月5日電(記者趙曉輝、陶俊潔)針對市場關注的“大小非”問題,證監會新聞發言人5日表示,監管層不會違背股權分置改革形成的契約,將以創新的市場化手段對“大小非”減持進行疏導和規範。
這位新聞發言人表示,在獲得流通權之後,不涉及控股權的“大小非”股東會與其他流通股東一樣遵循投資決策規律,來決定對所持股票進行拋售或者繼續持有。
針對市場關於限制“大小非”減持的一些觀點,該負責人説,股權分置改革時雙方當事人通過對價談判形成了契約,非流通股股東通過支付對價獲得了流通權,如果再重新採取延長鎖定期或者徵收暴利稅等舉措,就等於違背了當時的契約。
這位負責人説,股權分置改革就是要改變上市公司兩類股份、兩個市場、兩種價格並存的情況,這是資本市場基礎性制度建設實質性的突破,不能再回到股改之前的老路上去了。
“今天的股改成果來之不易,應該加以珍惜。”發言人強調。
為妥善解決“大小非”減持問題,證監會已經採取了多項措施,包括引入大宗交易系統、實施“二次發售”機制以及計劃推出的可交換公司債,這些舉措都起到了或即將起到減緩“大小非”對市場衝擊的作用。
這位發言人介紹説,自4月份引入大宗交易平臺以來,雖然出現了5起“大小非”違規拋售案例,但監管層都及時行動,通過限制賬號交易、限期購回、超額部分退回上市公司等舉措對此類行為進行了懲罰,目前沒有再發現新的違規情況。
針對市場擔心的大宗交易平臺“過橋減持”問題,這位新聞發言人説,通過關聯方交易在大宗交易系統拋售“大小非”股票風險很大,對是否存在此類情況證監會正在調查中。
另據介紹,“二次發售”機制已經開始運行,已經有券商開始在大宗交易平臺上承擔起承銷商的職能,不過仍有一些細節需要做進一步的安排。
針對市場放慢融資步伐的呼聲,發言人表示,今年以來的新股發行節奏已經比較慢了,證監會在有意識地解決這些問題,並做出一些安排,很多企業雖過會卻還沒有發批文。
新聞發言人表示,證監會將採用市場化、創新化的手段來規範大宗股份轉讓的行為,提高大宗股份轉讓的透明度,為大宗股份的持有者提供流動性,證監會將密切關注全流通情況下的新問題,採取相應措施來疏導和規範相關股份的轉讓。
證監會:8月份“大小非”減持量環比減少四成多
新華社北京9月5日電(記者趙曉輝、陶俊潔)中國證監會5日披露的數據顯示,被稱為“大小非”解禁洪峰的8月份並沒有出現減持潮,當月通過二級市場和大宗交易系統減持的“大小非”為4.8億股,比7月份減少43%。
據此測算,8月份每個交易日的平均減持量為兩千多萬股,按照當前大約8元的平均股價計算,“大小非”減持形成的日均交易金額為3.2億元,佔滬深兩市總交易金額的比重不足1%。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透露,截至目前,“小非”已經解禁56.55%,解禁過半。雖然,“小非”減持動力相對“大非”要大,但已解禁的“小非”中累計減持也只有43.9%。
此前,有統計顯示,8月份共有91家A股公司股改限售股解禁,合計220多億股,解禁流通市值超過2000億元,是2008年最高的一個月。市場普遍擔心,這種鉅額解禁會給市場帶來巨大壓力,成為市場下行的重要致因。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就此表示,中國股市已經進入全流通時代,投資者在進行股票投資的時候要進行估值,就必須考慮全流通市場的基本事實。決定一個企業價值高低的應該是企業的業績,而不是這個企業流通股數的多少,這就是全流通機制下的基本市場規則。
證監會擬推出可交換公司債緩解“大小非”股東資金困境
新華社北京9月5日電(記者趙曉輝、陶俊潔)中國證監會5日發佈《上市公司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的規定(徵求意見稿)》,證監會有關方面負責人表示,可交換債券的推出是完善資本市場結構的一個組成部分,有利於促進股票市場和債券市場的協調發展,緩解“大小非”股東資金困境。
這位負責人表示,為了在一定程度上保持用於交換的股票作為質押品的信用,證監會對用於交換的上市公司股票的資質提出了要求。發債主體限于上市公司股東,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凈資産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億元。
《規定》強調,在可交換公司債券發行前,公司債券受託管理人應當就預備用於交換的股票與上市公司股東簽訂股票質押合同,並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股票質押登記,取得股票質押權權利證明文件。所質押股票及其孳息用於債券持有人按照約定條件交換股份和對債券提供質押擔保。
為增強可交換公司債券的債性,證監會適當使股東持有的股票進入流通的時間後移,明確規定可交換公司債券自發行結束之日起十二個月後方可交換為預備交換的股票,預備交換的股票在約定的換股期間應當為無限售條件股份。
這位負責人表示,目前通過發佈《規定》,為上市公司股東進行市值管理和債務融資提供了一種可選擇的渠道和新的流動性管理工具。按照規定,債券投資者將在12個月後分散逐漸交換成其持有的股票,這樣既可以避免直接對二級市場形成衝擊,緩解限售股集中大規模上市對市場價格形成機制的衝擊,對發債主體來説也可避免直接拋售大量股票造成股價下跌帶來的損失以及不能變現的風險。
此外,可交換債事先鎖定了未來的換股價格,這決定了其持有者大多數是長期看好公司、對換股價格較為認同、具有價值判斷能力的投資機構,有利於穩定市場預期,引導投資理念的長期化和理性化。
據了解,可交換公司債券是成熟市場存在已久的固定收益類證券品種,它賦予債券投資人在一定期限內有權按照事先約定的條件將債券轉換成發行人所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票。
需要説明的是,可交換債券與發行其他類型債券用於投資項目不同,上市公司股東發行可交換債券的目的具有特殊性,通常並不為具體的投資項目,其發債目的包括股權結構調整、投資退出、市值管理、資産流動性管理等。發債規模也受其所持上市公司股票市值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