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9月16日電(記者趙曉輝、陶俊潔)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部16日發文進一步規範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行為,並提高股權激勵門檻。
這份名為《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3號》的文件要求,為確保股權激勵計劃備案工作的嚴肅性,在股權激勵計劃備案過程中,上市公司不可隨意提出修改權益價格或激勵方式。上市公司如擬修改權益價格或激勵方式,應由董事會審議通過並公告撤銷原股權激勵計劃的決議,同時上市公司應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終止原股權激勵計劃備案的申請。
證監會要求,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撤銷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決議或股東大會審議未通過股權激勵計劃的,自決議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上市公司董事會不得再次審議和披露股權激勵計劃草案。
關於行權或解鎖條件,文件規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應明確,股票期權等待期或限制性股票鎖定期內,各年度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及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的凈利潤均不得低於授予日前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為負。
證監會還要求,股權激勵計劃中不得設置上市公司發生控制權變更、合併、分立等情況下激勵對象可以加速行權或提前解鎖的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