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上海10月21日電(記者仇逸)“代表應當通過視察、調查研究等活動,了解實際情況,在充分準備的基礎上提出議案。”21日,上海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關於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代表議案的規定》的決定(草案),擬增加包括上述內容在內的條款作為《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代表議案的規定》第4條。
根據決定(草案),擬訂的第4條還包括,“議案的領銜代表應當向參加聯名附議的代表分別提供議案文本。附議代表應當認真審閱議案文本,有條件集體討論的,應當經過集體討論。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機構和辦事機構、各選舉單位以及其他有關國家機關和組織應當為代表醞釀、準備議案提供必要的幫助和服務。”
上海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黃鈺説:《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代表議案的規定》自1988年通過以來,雖已經過兩次修訂,但其中仍有一些條款規定得不夠明確。提出有質量的議案,需要深入實際,認真做好準備工作,還要聯名附議的代表充分了解議案的內容,體現聯名提出、共同負責的精神。同時,代表提出有質量的議案,也離不開各方面的配合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