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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草案:增加條款強化食品安全風險監測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10月24日   來源:人民日報

    關注立法·食品安全法草案:

食品安全法草案增加食品責令召回制度

    新華社北京10月24日電(記者鄒聲文、周婷玉)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在進行三審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增加規定,強調政府在食品召回中的責任,進一步完善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安全法草案二審稿規定:國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産者發現其生産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當立即停止生産,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記錄召回情況,並通知相關生産經營者和消費者。

    審議過程中,一些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提出,實行食品召回制度,不僅要靠企業自覺,還要強調政府的責任,在企業不主動召回的情況下,政府要責令企業召回不合格食品。

    全國人大法律委經同教科文衛委、國務院法制辦和衛生部研究,建議在草案中增加規定:食品生産經營者未依照本法規定召回或者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同時,食品安全法草案三審稿在食品安全事故處置一章中也對召回制度作了相關規定,要求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報告後,應當及時會同有關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調查處理,對確認屬於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責令食品生産經營者依據規定予以召回、停止經營並銷毀。 

 食品安全法草案增加規定防止濫用食品添加劑

    新華社北京10月24日電(記者周婷玉、鄒聲文)全國人大常委會23日對食品安全法草案進行第三次審議。為防止食品添加劑使用的不規範甚至濫用,草案專門增加了有關規定。

    有些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提出,目前食品添加劑使用不規範、濫用問題嚴重,成為危害食品安全的重要源頭,食品安全法草案應對此作出嚴格規定。

    為此,食品安全法草案三審稿中對食品添加劑的生産經營、目錄範圍以及添加劑的標簽等都做了相應規定。其中有兩條是新增加的規定:

    一是,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及時對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範圍、用量的標準進行修訂,對經過風險評估證明安全可靠、技術上確有必要的,才能列入允許使用的食品添加劑範圍。

    另一條是,食品生産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關於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範圍、用量的規定使用食品添加劑;不得在食品生産中使用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或者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食品安全法草案增加條款強化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

    新華社北京10月24日電(記者周婷玉、鄒聲文)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在三審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增加規定,以加強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

    食品安全法草案增加規定:國務院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在獲知有關食品安全風險信息後,應當立即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通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在對信息核實後,應當及時調整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

    食品安全法草案還規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依法進行檢驗並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

    一些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提出,進行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是對食品安全進行科學有效管理的重要依據和基礎,應當進一步加強這方面的工作,以便及時發現食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隱患,採取相應的管理措施予以應對。

    全國人大法律委經同教科文衛委、國務院法制辦和衛生部研究後對草案進行了修改,草案在規定制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的基礎上,增加了上述兩條規定。

食品安全立法嚴格禁止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

    新華社北京10月24日電(記者周婷玉、鄒聲文)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在進行三審的食品安全法草案修改、增加了有關規定,從食品安全事故的報告、應急措施等方面完善了事故處置機制。

    草案明確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對食品安全事故隱瞞、謊報、緩報,不得毀滅有關證據。

    一些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提出,食品安全事故如不能及時有效處置,會導致危害後果擴大,食品安全法草案應該完善食品安全事故的處置。

    為此,食品安全法草案三審稿特別重申了報告制度: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單位應當立即予以處置,防止事故擴大。事故發生單位和接收病人進行治療的單位應當及時向事故發生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同時,按照草案要求,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日常監督管理中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舉報,應當立即向衛生行政部門通報;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接到報告的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逐級上報。

    為更好保障公眾身體健康,草案還規定,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報告後,應開展應急救援工作,對因食品安全事故導致人身傷害的人員,衛生部門應當立即組織救治。

    此外,草案還要求,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報告後,應立即會同有關部門對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進行封存並立即進行檢驗;對確認屬於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責令召回、停止經營並銷毀。對被污染的工具及用具進行封存並責令進行清洗消毒;同時還要求做好新聞發佈工作,依法對食品安全事故處理情況進行發佈,並對可能産生的危害加以解釋説明。

    按照草案規定,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指揮機構,啟動應急預案;涉及兩個省份以上的食品安全事故,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組織進行事故責任調查。

食品安全立法對食品“免檢制度”説“不”

    新華社北京10月24日電(記者周婷玉、鄒聲文)全國人大常委會23日對食品安全法草案進行第三次審議。為保障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法草案明確規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不得實施免檢。

    食品安全法草案還規定: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食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樣檢驗。

    “三鹿牌嬰幼兒奶粉事件”暴露了免檢制度的弊端。一些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提出,針對食品免檢制度中存在的問題,應當明確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中不得實施免檢。因此,食品安全法草案以立法形式廢除了這一制度。

食品安全法草案強化政府對小作坊和攤販的監管職責

    新華社北京10月24日電(記者鄒聲文、周婷玉)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在進行三審的食品安全法草案修改了相關規定,強化對食品生産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

    一些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提出,小作坊和食品攤販比較容易出現食品安全問題,建議食品安全法草案明確政府應當對其加強監管。

    食品安全法草案規定,國家對食品生産經營實行許可制度。但是我國食品生産和經營是多層次的,規模以上的食品生産企業約佔生産企業總數的25%,食品小作坊佔了大多數,而它們又是許可制度監管不到的,需要通過加強日常的監督管理來保證食品的安全。

    因此,食品安全法草案三審稿將有關規定修改為:食品生産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從事食品生産經營活動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與其生産經營規模、條件相適應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證所生産經營的食品衛生、無毒、無害,有關部門應當對其加強監督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本法制定。

 
 
 相關鏈結
· 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食品安全法草案等
· 食品安全法(草案)廣泛徵求各方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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