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同案不同罰
--解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違法所得認定辦法》
新華社北京11月28日電(記者張曉松)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28日發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違法所得認定辦法》,將從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工商總局有關負責人在對這一辦法進行解讀時表示,出臺這一辦法有利於規範執法行為,避免在行政執法中因認定違法所得標準不一致,而出現同案不同罰或過罰不當問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認定違法所得適用“獲利説”原則
據工商總局有關負責人介紹,在實踐中,各個執法機關對違法所得的認定並不完全一致,大致分為兩種,即以全部違法收入為違法所得的“全部説”和以在違法行為中的獲利部分為違法所得的“獲利説”。
長期以來,工商機關認定違法所得適用“獲利説”原則。為保證行政執法工作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違法所得認定辦法》仍然適用“獲利説”原則,並對一些特殊情況作了例外規定。
如:違法生産商品的違法所得,並不是按違法生産商品的全部銷售收入來計算,而是要扣除生産商品的原材料購進價款。
區分一般性認定和特殊性認定
儘管辦法適用“獲利説”原則,進而對違法所得作出一般性認定,但同時也有特殊性認定。
一般性認定是指以當事人違法生産、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所獲得的全部銷售收入扣除當事人直接用於經營活動的適當的合理支出,為違法所得。
特殊性認定是指對一些社會危害大或違法成本難以計算的違法行為,則以其“銷售收入為違法所得”。
“當然,我們在辦法中嚴格限定了適用特殊認定的案件範圍。”工商總局有關負責人表示,這樣規定有利於提高執法效能,節約行政成本。
對傳銷行為違法所得作出專門規定
傳銷行為是危害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嚴重違法行為。《禁止傳銷條例》賦予工商機關重要職責。
在制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違法所得認定辦法》過程中,工商總局對傳銷案件進行了認真研究,對拉人頭、騙取入門費式傳銷、團隊計酬式傳銷違法所得認定進行了規定,增加了認定非法所得案件類型,加強了辦法的可操作性。
辦法規定,在傳銷違法活動中,拉人頭、騙取入門費式傳銷的違法所得按當事人的全部收入計算;團隊計酬式傳銷的違法所得,銷售自産商品的,按違法銷售商品的收入扣除生産商品的原材料購進價款計算;銷售非自産商品的,按違法銷售商品的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購進價款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