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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辦法》等法規規章12月起施行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11月30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1月30日電(記者楊維漢)12月1日起,又有一批涉及國計民生的法規規章等正式施行。

    政府定價聽證廣納民意更加公開透明

    定價機關制定關係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和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等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實行定價聽證。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佈的《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辦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辦法》分總則、聽證的組織、聽證程序、法律程序、附則等5章,共37條。有關專家表示,《辦法》明確了政府在涉及民生的價格聽證上,要按規矩廣納民意,聽證程序更加公開透明。

    政府制定價格聽證會參加人的人數和人員的構成比例往往廣受社會關注。《辦法》規定,“其中消費者人數不得少於聽證會參加人總數的五分之二”,比較過去的三分之一有所擴大。

    為了體現公開透明的程序正義精神,《辦法》還規定,“聽證會應當公開舉行,允許旁聽和新聞報道,但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商業秘密的除外。”“定價機關作出定價決定後,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新聞媒體向社會公佈定價決定和對聽證會參加人主要意見採納情況及理由。”

    此外,《辦法》對定價機關制定政府定價聽證目錄內商品和服務價格,未舉行聽證會的,規定了相關處罰,即“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宣佈定價無效,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有了建設標準

    由民政部編制的第一個民政服務設施建設標準—《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建設標準》將於12月1日起正式實施。《標準》的實施,將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提供必要的設施保障,併為流浪未成年人回歸家庭、回歸社會創造條件。

    《標準》分總則、建設規模及項目構成、建築面積及有關指標、選址及規劃佈局、建築標準及有關設施五章。包括救助中心建設應根據轄區內流動人口的數量進行分類,並以床位數確定建設規模;救助中心房屋建築應包括未成年人的入站登記、生活、教育、文體活動、醫務用房;行政辦公用房;工作人員生活用房及附屬用房;救助中心供電應滿足照明和設備需要,未成年人用房的電器裝置應符合安全要求等38條規定。

    民政部規劃財務司司長宋志強指出,現有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設施大多是在2003年救助管理體制改革之後,由原有的收容遣送站簡單改造而成的,存在數量少、規模小、設施簡陋、功能不全、佈局不合理等問題,難以滿足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的需求。

    根據《“十一五”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設施建設規劃》,“十一五”期間國家將投資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設施新建、改造資金11.2億元,其中中央投資7億元,地方配套4.2億元。

    證券公司業務範圍審批需業務創新與防控風險並舉

    中國證監會出臺的《證券公司業務範圍審批暫行規定》將於12月1日起實施。業內人士認為,《規定》的出臺為市場所期待的融資融券推出明確了程序,有助於券商業務創新與防控風險並舉,表明管理層對券商創新業務的關注,有積極的信號意義。

    根據《規定》,如果證券公司將自有資金投資于依法公開發行的國債、投資級公司債、貨幣市場基金、央行票據等證監會認可的風險較低、流動性較強的證券,以及證券公司經證監會批准設立的集合資産管理計劃、專項資産管理計劃,且投資規模不超過其凈資本80%的,或者因依法履行承銷義務而買賣證券的,無須取得證券自營業務資格,但應當比照執行證券自營業務的規則。

    暫行規定還要求,證券公司經營創新業務應當建立內部評估和審查機制,對創新業務的合規性、可行性和可能産生的風險進行充分評估論證,並制定業務管理制度,明確操作流程、風險控制措施和保護客戶合法權益的措施。

    全國工商系統換發證件規範行政執法

    國家工商總局公佈的《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管理辦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伴隨著《管理辦法》的實施,全國工商系統40余萬公務員將統一換發行政執法證件。

    《管理辦法》規定,申領執法證應當具備如下條件:一是從事工商行政管理執法工作;二是具有國家公務員資格;三是具備從事工商行政管理執法應有的法律法規知識,掌握規範政府共同行為的法律規範的主要內容,熟悉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四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法規知識培訓並考試、考核合格。

    關於執法證的使用,《辦法》規定:執法證限于持證人依照法定職權使用,不得超越法定職權使用,不得將執法證用於非行政執法活動。工商行政管理執法人員履行行政執法職責時,應當隨身攜帶並主動出示執法證。執法證應當內容齊全且同時使用專用皮夾和內卡方為有效。 

    相關鏈結:《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辦法》《證券公司業務範圍審批暫行規定》

發展改革委令第2號 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辦法
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1號 市政公用設施抗災設防管理規定
商務部令2008年第16號 對外援助標識使用管理辦法(試行)
海關總署令第17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化驗管理辦法
證監會令第59號 證券期貨規章制定程序規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4號 天津市促進實驗室發展辦法
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26號 廣東省擁軍優屬規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8號 海南省海洋漁船安全生産管理規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9號 四川省促進社會力量參與艾滋病防治辦法
甘肅省人民政府令第50號 甘肅省建設項目規劃許可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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