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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屆三中全會決定解讀:如何推進農村綜合改革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12月02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2月2日電 《決定》根據農村改革發展新形勢,提出繼續推進農村綜合改革,2012年基本完成鄉鎮機構改革任務,著力增強鄉鎮政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貫徹落實這一政策部署,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重點應在以下幾個方面下工夫:

    第一,以轉變職能為重點,推進鄉鎮機構改革。在注重鞏固精簡鄉鎮機構和人員成果的同時,要把改革的著力點切實放到轉變鄉鎮政府職能上來,把鄉鎮職能轉到改善民生、服務“三農”、優化環境、維護穩定上來,重點強化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考慮到這項工作涉及面廣,情況複雜,《決定》提出到2012年基本完成鄉鎮機構改革任務,目的是讓各地從農村實際出發,因地制宜,積極穩妥地推進改革。

    第二,著眼增強基層財力,完善縣鄉財政管理體制。從保障縣鄉政府履行基本職能的實際要求出發,在推進省直管縣和鄉財縣管財政管理體制改革試點的同時,著力完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把現行成功的對縣鄉的財政獎勵補助政策規範化、制度化,形成穩定的增長機制,推動財力下移。要積極培植縣鄉財源,增強縣鄉財政自我造血功能,切實提高基層政府經費保障能力。通過各級財政轉移支付補助、壯大村級集體經濟等多種渠道,增加村級集體收入,逐步解決一些行政村運轉困難問題。

    第三,積極穩妥化解鄉村債務。各地都應把化解鄉村債務作為農村工作的一件大事,全面清理核實鄉村債務,摸清底數,制止新債,鎖定舊債,分類化解,多渠道探索有效化解鄉村債務的有效辦法。必須看到,許多鄉村債務是前些年興辦義務教育、修路改水等公益事業欠下的,各級財政也應積極幫助基層化解債務,特別是抓住當前經濟發展較快和財政增收多的有利時機,通過增加化債獎勵補助資金等形式,建立化解鄉村債務的獎勵補助機制,調動基層化債積極性,形成化解鄉村債務的合力。

    第四,繼續做好減輕農民負擔工作。要持續開展農村重點領域亂收費的專項治理,深入開展對農民義務教育和農民建房、殯葬、計劃生育等方面亂收費、亂罰款、亂集資的整治,重點加強對農業灌溉水費電費、排澇排漬收費和農業生産資料價格等生産性收費的監管。要落實減輕農民負擔的各項制度規定,創新農民負擔監管機制,嚴格規範村級組織向農民的收費管理,防止和糾正違背農民意願超範圍超標準向農民籌資籌勞的行為,切實防止農民負擔反彈。同時,繼續完善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加快教育部門自身改革,提高農村義務教育質量,促進城鄉義務教育均衡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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