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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發佈若干意見維護國家金融安全和經濟發展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12月05日   來源:新華社

人民法院將採取6項措施維護國家金融安全

    新華社北京12月4日電(記者楊維漢)國有銀行在國家宏觀調控、促進國民經濟發展和維護社會穩定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4日對外發佈了《關於為維護國家金融安全和經濟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務的若干意見》中提出,人民法院將採取6項措施維護國家金融安全。

    ——最大限度保護國有金融債權。各級人民法院將繼續按照相關司法解釋和司法政策的規定和精神審理有關案件,為國家金融債權清收提供司法保障。同時,人民法院也將在法律和司法解釋範圍內,在合同效力、訴訟時效等重要方面,最大限度地保護國有金融債權。

    ——防止國有資産流失。數以萬億元的國有金融債權的剝離與處置,事關國家利益,事關我國金融體制改革乃至國有資産管理體制改革目標能否順利實現。人民法院將在相關案件審理過程中,合理分配舉證責任並對相關證據進行審查。審查的重點包括轉讓標的、轉讓程序、受讓人資格等國家相關主管部門對金融不良債權轉讓的各種限制性和禁止性規定所規制的內容,保障國有資産安全。

    ——依法制裁逃廢銀行債務行為。在審理金融糾紛案件中,嚴格審查確定借貸雙方的責任,堅決制止某些企圖通過訴訟逃債、消債等規避法律的行為。對弄虛作假、乘機逃廢債務的,追究當事人和責任人相應法律責任,維護信貸秩序。對於一些企業破産案件中所存在“假破産、真逃債”現象,將採取更加積極有效措施,努力杜絕假借破産名義逃廢、懸空債務的現象。

    ——嚴厲打擊金融犯罪活動和制裁金融違規行為。人民法院將依法及時審結破壞金融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案件,努力挽回國家經濟損失。將防止一些民間機構和企業,通過高利率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等擾亂國家正常金融秩序行為。對以不特定多數人為集資對象、以高利為誘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的刑事犯罪案件,將依法予以打擊。

    ——保障證券市場的穩定運行。證券市場的穩定運行和健康發展,直接關係到金融秩序和社會的穩定。當前,一些證券機構、上市公司、投資機構操縱股價、內幕交易、虛假陳述等違法行為時有發生,各級人民法院將從保護證券市場投資人合法權益,維護證券市場的公開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出發,積極探索,妥善地處理好此類案件。

    ——加強協調配合防範系統性風險。人民法院在公司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上市公司、仲介機構存在不實披露或不合理估價等情形的,將及時向金融監管部門通報相關情況。在審理民間借貸、涉及資金鏈斷裂企業債務糾紛案件時,對涉嫌非法吸收存款等違法行為,或者發現有引發系統性風險可能的,將及時向公安、檢察、金融監管、工商等部門通報情況,統籌協調相關案件的處理和風險防範。

全國法院將開展金融案件集中執行活動

    新華社北京12月4日電(記者楊維漢)記者4日從最高人民法院召開的新聞發佈會獲悉,各級人民法院將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導和部署下,開展金融案件集中執行活動,通過集中時間、集中力量、統一調度、強化力度以及成立專門的執行組織等多種方式,有計劃地對金融案件進行專項執行。

    “人民法院集中執行活動的主要目的是為國家和企業解難,並增強全社會的金融法制觀念和風險意識。”最高法院新聞發言人倪壽明説,“各級法院將努力探索並運用新的執行措施和方法,不斷加大金融案件的執行力度,確保金融案件的順利執行。要繼續運用被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諸如以資産使用權抵債、資産抵債返租、企業整體承包經營、債權轉股權以及託管等方式,大力解決難以執行的金融糾紛案件。同時,要對欠債不還的被執行人在各種媒體上予以披露,為建立社會信用體系給予積極配合。”

    “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是造成‘執行難’的重要原因,必須堅決抵制和克服。”倪壽明説,人民法院作為國家審判機關絕不能搞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發現有與法律相悖,給人民法院執行設置障礙的地方規定或文件,將及時向黨委、人大、政府提出建議,予以撤銷或廢止。人民法院還將及時向紀檢監察機關提供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的典型事例,以便調查處理。”

全國法院擬建立集中訴訟案件和大要案報告制度

    新華社北京12月4日電(記者楊維漢)記者4日從最高人民法院召開的新聞發佈會獲悉,人民法院為及時掌握宏觀經濟環境變化引發的新情況新問題,將建立集中訴訟案件和大要案報告制度。

    “對於眾多債權人向同一債務企業集中起訴的系列案件、企業破産清算案件、集團訴訟案件、群體性案件等可能存在影響社會和諧穩定因素的案件,各級人民法院立案、審判、執行及相關業務部門都要及時向本院院長、審判委員會報告;特別重大的案件要及時向上級人民法院報告。”最高法院新聞發言人倪壽明介紹。

    最高法院提出,對於眾多債權人向同一債務企業集中發送的系列訴訟案件,受理案件的不同地區、不同審級法院之間以及同一法院的不同審判部門之間將加強信息溝通,在上級法院的統一指導下集中協調、集中判決,協調執行,避免各地法院針對同一債務企業的同類案件出現裁判標準不統一,以及針對同一債務企業的多個案件在執行中出現矛盾和衝突的現象。

    深入開展前瞻性調查研究,也是人民法院為掌握新情況和新問題採取的措施。最高法院要求,繼續加強審判調研工作,及時總結審判經驗,提高對各類敏感問題發展趨勢的預測能力和有效解決疑難複雜問題的能力,密切關注因宏觀經濟環境變化而在司法領域出現的各種新情況和新問題,及時向有關部門提出應對措施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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