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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發佈若干意見維護國家金融安全和經濟發展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12月05日   來源:新華社

最高法院要求審理好公司清算、企業破産案件

    新華社北京12月4日電(記者楊維漢)只有企業發展,經濟才能發展;只有企業穩定,社會才能進一步穩定。最高人民法院4日發佈的《關於為推進農村改革發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務的若干意見》中要求各級人民法院要依法審理好公司清算案件、企業破産案件、企業債務糾紛案件。

    人民法院將按照公司法及其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積極穩妥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平等維護債權人和股東合法權益,強化投資者的清算義務,依法追究怠于履行清算義務侵害債權人利益的投資者的民事責任,保障市場主體退出過程規範有序,促進市場法制環境的不斷優化。

    對於依法審理企業破産案件,最高法院新聞發言人倪壽明説,人民法院將充分發揮企業破産法公平保護各方利益主體的作用,實現資源優化配置的作用。對於已經符合企業破産法規定的破産原因的企業,要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及時啟動強制清算程序和企業破産程序。對於有挽救希望的企業,鼓勵運用破産重整、和解制度,盡可能維持有發展前景企業的生存。

    最高法院提出,對於因産業結構轉變且經營前景暗淡而必須破産的企業,要在保障公正、合法的基礎上,提高審判效率,降低破産成本。對拖欠職工工資、養老金等問題較多、歷史包袱沉重、挽救無望的企業,要根據新破産法的規定,優先保護職工債權。將支持管理人對破産企業債權的清收,追回破産企業轉移、隱匿的資産,努力提高債權清償率。

    “當前,人民法院將特別注意企業因資金鏈斷裂而引發的糾紛。”倪壽明介紹,從法院審理案件的整體情況看,涉訴糾紛主要集中在市場競爭力相對較弱的中小企業,以及自主創新能力較弱的勞動密集型、資源消耗型和出口依賴型的企業。

    《若干意見》提出,對因資金短缺但仍處於正常經營狀態、有發展前景的負債企業,將慎用財産保全措施,通過設置擔保等靈活多樣的方法促成債權人給予債務企業合理的寬限期,幫助債務人度過暫時的財務危機。

    “對多個債權人在不同法院同時申請執行同一債務企業的案件。”《若干意見》提出,上級人民法院將加強協調,統一執行工作措施,盡可能維持有發展前景的困難企業、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的生存,避免因執行工作簡單化而激化社會矛盾,防止因對被執行企業可供執行財産的分配問題産生新的矛盾和衝突。

最高法院提出為農村提供司法保障5項措施

    新華社北京12月4日電(記者楊維漢)最高法院4日對外發佈的《關於為推進農村改革發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務的若干意見》司法政策性文件中明確提出,人民法院為農村提供司法保障的5項措施。

    --推進多元糾紛解決機制建立。積極引導當事人利用仲裁、調解等方式解決糾紛,切實減少糾紛解決的層次和環節,減少化解矛盾的成本支出。拓寬訴訟調解的適用範圍,嘗試刑事自訴案件和其他輕微刑事案件調解解決的新模式,加大刑事附帶民事案件調解力度,探索行政訴訟和解制度,推行執行中的和解。

    --方便農村群眾訴訟。充分發揮民事簡易程序及時、簡便、快捷解決糾紛的功能,依法擴大簡易程序的適用範圍,嘗試小額訴訟案件快速處理機制。落實當事人權利義務告知和訴訟風險提示制度,著力加強對農村貧困群眾或文化水平較低當事人的訴訟引導和幫助。

    --完善農村人民法庭設置。按照“面向農村、面向基層、面向群眾”的要求,解決好農村人民法庭設置,完善人民法庭直接立案機制和巡迴審理制度,實行就地立案、就地審理、即時調解、適時宣判。

    --完善農村人民陪審員選用機制。從農村中逐步吸收威信高、品質好、有本領、講奉獻的農村基層幹部、退伍軍人、返鄉創業的經商務工人員,充實到人民陪審員隊伍,不斷提高人民司法在廣大農村的公信力,增進司法裁判的社會效果。

    --加大司法救助範圍和力度。對追索撫養費、贍養費、人身損害賠償金、勞動報酬且經濟上確有困難的農民當事人,特別是特殊困難群體,積極採取緩、減、免交訴訟費的措施,確保符合救助條件的農民當事人打得起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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