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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出臺管理辦法規範農村土地交易品種、內容等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12月10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重慶12月10日電(記者徐旭忠)重慶農村土地交易所日前正式掛牌成立。為了規範農村土地的交易行為,重慶市政府制訂出臺了《重慶農村土地交易所管理暫行辦法》,對農村土地交易從交易品種、內容、方式、權益保障等方面進行了規範。

    《管理辦法》規定,重慶農村土地交易所交易品種包括實物交易和指標交易,其中實物交易指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或承包經營權交易。實物交易主要包括耕地、林地等農用地使用權或承包經營權交易;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未利用地使用權或承包經營權交易;農村土地使用權或承包經營權折資入股後的股權或收益分配權交易。交易方式可採取出讓、轉讓、轉包、轉租、入股、聯營等方式。

    指標交易指建設用地挂鉤指標交易。建設用地挂鉤指標是指農村宅基地及其附屬設施用地、鄉鎮企業用地、農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用地等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復墾為耕地後,可用於建設的用地指標。凡城鄉建設用地挂鉤指標交易,必須在農村土地交易所內進行。指標被購買後,可增加等量城鎮建設用地;指標落地時,可衝抵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和耕地開墾費。

    《管理辦法》禁止對以下土地進行交易或復墾以下土地用於指標交易:使用權或承包經營權權屬不合法、不明晰或有爭議的;重點生態防護林、特殊用途林、生態濕地、飲用水源保護地等承擔重要生態功能的;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總體規劃、村鎮規劃的;司法機關依法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權利的;以前簽訂的土地交易合同約定事項尚未完結的。

    此外,《管理辦法》在分配權益保障進行了明確,規定耕地、林地等承包經營權交易收益,歸農民家庭所有。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交易收益,原則上大部分歸農民家庭所有,小部分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鄉鎮企業用地、農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用地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收益,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獲得的土地交易收益,納入農村集體財産統一管理,用於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分配和社會保障、新農村建設等公益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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