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杭州12月14日電(記者 岳德亮)為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杭州市財政局、市經委、市金融辦日前決定,從2009年起,市財政每年在市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安排一定資金,專項用於對杭州市擔保機構的風險補償。
根據規定,杭州市此次新政的補償對像是在杭州依法設立,在市國稅局、地稅局登記、納稅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並符合以下基本條件:嚴守法律法規,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和財務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各項財政財務管理規定和會計核算辦法,納稅信用良好;註冊資本1000萬元(含)以上,年日均擔保責任餘額在年日均實收資本2倍(含)以上,最高不超過10倍,且從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務滿一年;為中小企業進行擔保的業務收入佔總收入的50%以上,中小企業擔保費率在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50%以內。
杭州市財政局等指出,符合條件的擔保機構在法律法規許可的條件下,為杭州市行政區域內的中小企業和個體經營者提供非消費性融資擔保業務以及為經市政府批准的中小企業債權基金、創業投資企業等提供融資擔保業務的均納入補償範圍,但是國家另有規定的,擔保機構為高污染、高耗能企業或項目提供的擔保除外。
據了解,杭州市對擔保機構的風險補償分為基本補償和放大倍數補償。其中基本補償是年日均擔保責任餘額0.5%。對於年日均擔保責任餘額在年日均實收資本3倍以上的擔保機構,在基本補償的基礎上再給予放大倍數補償,最高年補償率為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