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農合”寫進社會保險法草案醫療保險專章
新華社北京12月22日電(記者劉錚、王飛)全國人大常委會22日進行二審的社會保險法草案對基本醫療保險作了專章規定,明確基本醫療保險包括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草案規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行家庭繳費和政府補助相結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等所需家庭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助。
草案還提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統一標準,合併實施。
對於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草案明確,職工及所在用人單位已經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職工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草案還規定,個人跨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醫療保險關係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用人單位未繳納工傷保險費 職工也可享受保險待遇
新華社北京12月22日電(記者劉錚、王飛)全國人大常委會22日進行二審的社會保險法草案對工傷保險作了專章規定,明確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的,不影響個人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根據草案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而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醫療費用;用人單位拒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按程序追償。
草案明確,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並根據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在每個行業內確定若干費率檔次。
草案明確,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經勞動能力鑒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
生育保險費由用人單位繳納
新華社北京12月22日電(記者劉錚、張景勇)全國人大常委會22日進行二審的社會保險法草案對生育保險作了專章規定,明確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草案規定,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和未就業的配偶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
生育醫療費用包括下列各項:生育的醫療費用;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項目費用。
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享受生育津貼:女職工生育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産假期間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間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個人賬戶養老金記賬利率將參考同期物價指數
新華社北京12月22日電(記者劉錚、王飛)全國人大常委會22日進行二審的社會保險法草案對基本養老保險作了專章規定,個人賬戶的養老金每年參考同期銀行存款利率和物價指數確定記賬利率,免徵利息稅。
草案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個人賬戶的養老金不得提前支取。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的養老金餘額可以繼承。
草案明確,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對於個人跨地區就業的,草案規定,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隨本人轉移。個人退休時,基本養老金按照退休時各繳費地的基本養老金標準和繳費年限,由各繳費地分段計算、退休地統一支付。
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新華社北京12月22日電(記者劉錚、張景勇)全國人大常委會22日進行二審的社會保險法草案對失業保險作了專章規定,明確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
草案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用人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時間十年以上的,領取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草案規定,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四個月。
對於失業保險費,草案明確,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失業保險費。
社會保險法草案提出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
新華社北京12月22日電(記者劉錚、王飛)全國人大常委會22日進行二審的社會保險法草案提出,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
社會保險法草案規定,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承受能力,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草案明確,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助組成。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助。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
近年來,國家連年上調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標準。最新的上調將從2009年1月1日起,按照當地上年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10%左右的標準,上調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個人跨地區就業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將隨本人轉移
新華社北京12月22日電(記者王飛、劉錚)個人跨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隨本人轉移。全國人大常委會22日進行二審的社會保險法草案,對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的轉移接續作出明確規定。
社會保險法草案規定,個人跨地區就業的退休時,基本養老金按照退休時各繳費地的基本養老金標準和繳費年限,由各繳費地分段計算、退休地統一支付。
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不暢,已經成為制約我國社會保險事業發展的突出問題。由於無法轉移接續,跨地區就業勞動者的繳費年限不能累計計算,造成勞動者參保積極性不高,有的地方甚至出現了大量農民工退保,企業也希望對轉移接續問題作出明確規定。
經全國人大法律委同財經委、國務院法制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研究,草案作了這樣的規定。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將逐步實行全國統籌
新華社北京12月22日電(記者王飛、劉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將逐步實行全國統籌。全國人大常委會22日二審的社會保險法草案對此作出規定。
社會保險法草案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省級統籌,逐步實行全國統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實行省級統籌的時間、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目前,我國部分省市基本養老保險做到了省級統籌,逐步提高社會保險基金統籌層次是大趨勢,長遠目標應當是實行全國統籌。國務院已提出2009年底在全國範圍內全面實現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省級統籌,2012年實行全國統籌的目標。
全國人大法律委經同財經委、國務院法制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研究,建議增加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的規定。
社會保險法草案未對社會保險費繳費費率作出規定
新華社北京12月22日電(記者王飛、張景勇)全國人大常委會22日進行二審的社會保險法草案並未對社會保險費繳費費率作出規定。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張柏林解釋説,考慮到目前社會保險統籌的層次比較低,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社會保險覆蓋面還不夠寬,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與享受保險的人口比例不同,待遇水平差異較大,繳費費率也不一致。解決上述問題需要一個過程,可由國務院根據實際情況對繳費費率適時作出調整。
目前,用人單位繳納的五項社會保險費總計超過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30%,加上職工個人繳費,社會保險費超過職工工資總額的40%。五項社會保險基金已有不少結余。
草案還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統籌層次設立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按照社會保險項目分別編制。統籌地區的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決算草案,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編制,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全國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決算草案,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編制,經國務院財政部門審核,報國務院批准。
社會保險法草案“盯牢”老百姓的“保命錢”
新華社北京12月22日電(記者王飛、張景勇)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或者挪作他用。全國人大常委會22日二審的社會保險法草案,對社會保險費徵繳、社會保險基金、社會保險經辦、社會保險監督分別作出專章規定。
社會保險法草案規定,社會保險基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社會保險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不得相互擠佔或者調劑使用。
草案還規定,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社會保險基金的核算,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業務、財務、安全和風險管理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用人單位和個人遵守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財政部門、審計機關按照各自的職責,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和管理實施監督。
草案提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社會保險管理、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