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呼和浩特12月23日電(記者任會斌)記者從內蒙古自治區林業廳獲悉,為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內蒙古近期出臺一系列政策措施,以規範集體林地、林木承包和流轉關係。
據了解,為進一步穩定和完善集體林地、林木承包關係,內蒙古規定集體林地、林木承包經營期為70年。在承包期限內經營權可以繼承,期滿後可由林地、林木承包經營人按照國家規定繼續承包,但承包方案必須獲得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同意。
據介紹,對已承包到戶和流轉的集體林地、林木,凡屬於自留山地的實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政策,由農牧民長期無償經營和繼承,地方不得擅自收回或調整。劃分後的林木一律歸農牧民所有,允許出售和轉讓。
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到戶的集體林地、林木,承包期滿後可以續包,符合法律規定、合同規範的其他承包方式也將予以維護。同時,對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有償流轉的集體林地和林木,只要符合法律和政策規定,並依法履行了流轉程序、合同,則予以維護。
作為我國北疆重要的生態屏障,近年來,內蒙古通過實施天然林保護、退耕還林等生態工程,林地面積快速增加,全自治區的集體林地面積現已達到3.24億畝,潛在經濟效益巨大。目前,內蒙古各地正加緊實施林地和林木産權界定、承包和換發林權證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