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月23日電(記者 王宇、李延霞)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出通知,明確自2009年1月7日起,對個人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此前,此類所得是否繳個稅國家並未明確規定。
根據通知,對於個人從上市公司(含境內、外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比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的有關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通知所稱股票增值權,是指上市公司授予公司員工在未來一定時期和約定條件下,獲得規定數量的股票價格上升所帶來收益的權利。被授權人在約定條件下行權,上市公司按照行權日與授權日二級市場股票差價乘以授權股票數量,發放給被授權人現金。
通知所稱限制性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股權激勵計劃約定的條件,授予公司員工一定數量本公司的股票。
通知指出,實施股票增值權計劃或限制性股票計劃的境內上市公司,應在向中國證監會報備的同時,將企業股票增值權計劃、限制性股票計劃或實施方案等有關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