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月23日電(記者 張曉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有關規定,審計署可以將其審計管轄範圍內的審計事項授權地方審計機關審計。為了規範授權審計工作,保證審計質量和成效,審計署日前出臺了《審計署管轄範圍內審計事項授權地方審計機關審計的管理辦法》。
根據這一管理辦法,審計署對其審計管轄範圍內的審計事項授權地方審計機關審計,實行統一管理、一年一定。審計署于每年年底前提出次年授權審計項目安排意見,授權省級審計機關,並由省級審計機關直接實施或統一組織下級審計機關實施。地方審計機關必須確保在當年完成,並在計劃規定的期限向審計署報告審計結果。
審計署原則上只安排行業性授權審計項目,一般不對個別審計事項單獨安排授權。地方審計機關在實施授權審計項目過程中,應當嚴格執行有關規定,規範審計行為,確保審計質量,審計查出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應當嚴格依法進行處理處罰。
在實施授權審計項目過程中,發現有下列問題之一的,省級審計機關應及時向審計署報告:因決策失誤、失職瀆職、管理不善造成國有資金、資産損失金額較大;廳(局)級以上領導幹部涉嫌嚴重違法犯罪,涉案金額較大;影響國家重要宏觀政策執行的重大問題,涉及金額較大;其他性質特別惡劣,金額巨大的嚴重違法違規問題或案件。
審計署將每年組織對授權審計項目計劃執行、項目實施質量、審計成果等情況進行考核和抽查,並通報考核和抽查結果。在實施授權審計項目過程中,地方審計機關發生以審計權力謀取單位和個人私利問題的,審計署暫停對其授權、限期整改並依法依紀作出相應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