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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取消食品“免檢制度”不留監管空白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2月28日   來源:新華社

我國立法取消食品“免檢制度”不留監管空白

    新華社北京2月28日電(記者 周婷玉 王茜)全國人大常委會28日表決通過食品安全法。為保障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法明確規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不得實施免檢。

    食品安全法還規定: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食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樣檢驗。

    實行免檢制度是監管部門主動放棄監管職責,給食品安全埋下了隱患,“三鹿牌嬰幼兒奶粉事件”暴露了這一制度的弊端。

    法律制定過程中,一些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提出,針對食品免檢制度中存在的問題,應當明確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中不得實施免檢。因此,食品安全法以立法形式廢除了這一制度。

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 立法打造“無縫銜接”監管體制

    新華社北京2月28日電(記者 周婷玉 王茜)有利有人管、無利無人問,當前我國食品安全的多頭監管體制導致監管交叉和盲區並存。為改變這一現狀,28日表決通過的食品安全法做了多條規定,為打造“無縫銜接”的食品安全監管提供法律武器。

    食品安全法在現行監管體制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各部門的職責: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職責,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標準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佈、食品檢驗機構的資質認定條件和檢驗規範的制定,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別對食品生産、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此外,食品安全法還加強了地方政府的監管職責: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監督管理的工作機制。

    但在法律制定過程中,一些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提出,應對現有分段監管體制進行調整,成立一個專門機構以加強對各有關監管部門的協調、指導。經多方研究後,食品安全法在明確各部門職責的基礎上,明確“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作為一個高層次的議事協調機構。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鷹説:“食品安全監管體制的理順是食品安全立法的最重要使命之一。”剛通過的食品安全法在分段監管、無縫隙銜接、各部門各司其職等方面做了重要規定。

我國將統一食品國標避免“打架”

    新華社北京2月28日電(記者 王茜 周婷玉)我國食品標準太多太亂,讓一些守法企業無所適從,卻給一些不法企業留出了空間。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的食品安全法明確將建立統一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避免標準相互“打架”。

    同樣的“黃花菜”,根據不同的標準卻有不同的命運:根據衛生部門的標準,它不屬於“幹菜”,不得有二氧化硫殘留;而根據質檢、農業部門的規定,“黃花菜”又屬於“幹菜”,且明確了其二氧化硫殘留標準。

    針對類似混亂現象,食品安全法規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現行的食用農産品質量安全標準、食品衛生標準、食品質量標準和有關食品的行業標準中強制執行的標准予以整合,統一公佈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同時法律規定,除食品安全標準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強制性標準。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鷹説,當前,我國的食品標準不僅亂,而且有的還不合理。此前關於“饅頭應是圓的”的“標準”就曾引起社會的熱議。

    就這類問題,食品安全法也做了針對性的規定,明確制定食品安全標準,應當以保障公眾身體健康為宗旨,做到科學合理、安全可靠。

防範潛在風險 我國將建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制度

    新華社北京2月28日電(記者 周婷玉 王茜)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的食品安全法規定,國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制度。這體現了食品安全監管的“預防在先”理念。

    法律規定,國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制度,對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進行監測。國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制度,對食品、食品添加劑中生物性、化學性和物理性危害進行風險評估。

    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與評估是目前國際上普遍的做法。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鷹説,建立這一制度可以發現食品中的潛在危險,做到預防在先。“食品安全和其它安全有共同的地方,也有不同的地方,特殊性就在於它沒有試錯機制。所以食品安全的監測和評估很重要。”

我國立法防範保健食品“魚龍混雜”

    新華社北京2月28日電(記者 吳晶 周婷玉)防癌抗癌有奇效、富含高科技營養成分……隨著食品安全法的出臺實施,保健食品不準再使用類似方式誇大功效,而須詳盡標明成分、功能。

    28日經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的食品安全法規定,保健食品的標簽、説明書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內容必須真實,應當載明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標誌性成分及其含量等;産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須與標簽、説明書相一致。

    近年來,隨著國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對健康、長壽有了更高的要求,消費意識也逐步由溫飽型向營養保健型轉變,保健食品一時興起,相關産業急劇升溫。

    據統計,截至2007年底,我國已審批保健食品8900多種,共有保健食品生産企業1640多家,年産值達到1000多億元。這其中,我國獨特的中藥保健食品約佔65%,其餘是國際通行的營養補充劑。

    然而,在産業快速發展的同時,監管工作卻相對滯後。上世紀80年代,我國保健食品由於缺乏管理,準入門檻過低,導致産品氾濫、價格混亂、質量堪憂。同時,一些急於獲利的企業鑽監管空子,在生産上使用假冒、偽劣原材料,甚至為擴大療效私自添加違禁成分,在廣告中把保健品功用暗示為藥品功效,以患者、公眾人物、專家名義作療效證明。

    近年來,鱉精、補鈣、核酸、腦白金等保健食品引發的爭議、質疑,讓保健食品行業一次次陷入“信任危機”。針對這些情況,我國自1995年在食品衛生法中建立保健食品審批制度以來,相繼制定多部規範性文件,使保健食品的審評、註冊、生産、管理等各環節逐步得到規範。但是,由於電視商城和網絡銷售的興起,保健食品生産經營的違法違紀行為仍屢禁不止。

    針對這一情況,食品安全法規定:國家對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實行嚴格監管。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履職,承擔責任。

    同時,法律明確提出,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對人體産生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這就使保健食品的生産經營者在産品原料上有所忌憚,減少了消費者“進補不成反致病”的危險。

    此外,業內人士指出,食品安全法的出臺將有望扭轉業內行銷誇大功效、美化效果的“潛規則”,防止産業走進發展“死衚同”。他們還建議我國應借鑒一些國家先進經驗,在民眾中普及保健知識,使他們認識到保健絕非一日之功,更非入口病除。只有消費者心明眼亮,保健食品才無法“魚龍混雜”。

我國將對“問題食品”實行召回制度

    新華社北京2月28日電(記者 周婷玉 吳晶)食品安全法28日經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從生産和經營兩個方面確立了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制度。

    法律規定,國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産者發現其生産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當立即停止生産,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通知相關生産經營者和消費者,並記錄召回和通知情況。

    法律還規定,食品經營者發現其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當立即停止經營,通知相關生産經營者和消費者,並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

    法律制定過程中,一些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提出,實行食品召回制度,不僅要靠企業自覺,還要強調政府的責任,在企業不主動召回的情況下,政府要責令企業召回不合格食品。為此,食品安全法中還明確規定了責令召回制度。

名人代言虛假食品廣告將承擔連帶責任

    新華社北京2月28日電(記者 吳晶 周婷玉)一邊是名人、明星代言“問題食品”賺得高昂廣告費,一邊是廣告受眾受到侵害無法維權——全國人大常委會28日表決通過的食品安全法有望結束這種局面,按照法律規定,“問題食品”代言者將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規定,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與食品生産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有關專家指出,與“相應責任”相比,“連帶責任”是較重的處罰,這意味著食品生産經營者承擔什麼樣的責任,代言人就有可能承擔這些責任,而“相應責任”只要承擔一部分責任。

    近年來,名人明星代言食品、藥品蔚然成風,商家在向他們支付鉅額廣告費用的同時,又從追捧明星、信賴名人的消費者那裏賺回了高額的利潤。商家就是抓住消費者的“追星”心理,邀請名人明星做“虛假廣告”,誤導甚至欺騙消費者,危害消費者身體健康。

    在食品安全法出臺前,名人、明星等個人廣告推薦者的法律責任並無規定,這也讓他們毫無顧慮,而消費者因為缺乏法律依據,在權益受到侵害時只能“啞巴吃黃連”。

    有媒體調查顯示,逾九成受調查者對“虛假廣告”表示憤怒。“三鹿事件”發生後,有網站曾作過一項調查:“你覺得明星代言産品出問題,應不應該負責任?”半數以上受調查網民認為明星應該承擔部分甚至很大的責任。

    令人欣慰的是,食品安全法出臺後,名人明星代言廣告再不能信口開河了。但有人指出,雖然食品安全法已經直搗食品“虛假廣告”的監管盲區,但名人虛假代言廣告充斥在醫療、藥品等關係人們切身利益的各個領域,相關立法仍亟待完善。

    此外,食品安全法還規定,食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誇大的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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