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濟南3月4日電(記者董學清)今後,山東省省管企業負責人發生經濟責任問題要有個説法。為進一步落實省管企業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加強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和責任追究,確保國有資産保值增值,中共山東省紀律檢查委員會、省委組織部、省監察廳、省審計廳和省國資委近日聯合印發了《山東省省管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問題追究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省管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問題的認定,追究的範圍、方式和程序等作了明確規定。
《辦法》規定,省管企業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問題由審計機關依法認定,根據具體情況分為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紀檢、監察、組織、國有資産監管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權限,對審計機關認定負有責任的企業負責人,根據問題性質、情節輕重和責任大小,實行責任追究。凡存在違反資金管理和會計核算規定,違反收入分配和薪酬管理規定,違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規定,企業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或者執行不力,導致企業管理混亂、資金失控或者資産損失,違反廉潔從業有關規定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企業負責人都將被追究責任。
對於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問題的追究方式,《辦法》規定除依法依紀給予黨紀、政紀處分,追繳不當利益外,還要採取組織處理、經濟處罰、職業禁入等。經審計認定造成國有資産損失的,按照損失金額和承擔領導責任的不同,分別給予通報批評、責令檢查、談話誡勉、降職、責令辭職、免職等處分。同時,還規定了對企業負責人的罰款,以及依法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企業負責人被責令辭職、免職或撤職的,5年內不得擔任企業的領導職務,給國有資産造成重大損失或者被判刑罰的,終身不得擔任企業的領導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