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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工商行政管部門舉辦旅遊維權諮詢活動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3月12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3月12日電(記者 公磊)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聯合北京西城工商分局什剎海工商所,12日在北京恭王府共同舉行以“平安旅行,依法維權”為主題的旅遊景區消費維權諮詢活動。活動通過現場説法、解讀案例、發放材料等方式,解答遊客在旅遊維權過程中遇到的常見問題。

    據北京西城區工商分局什剎海工商所的負責人介紹,今年“3·15”的主題是“消費與發展”,旨在宣傳消費政策,推進消費維權,提高消費信心,促進經濟發展。因此,北京一中院和什剎海工商所在“3·15”前夕,共同舉行這次旅遊維權諮詢活動。

    諮詢活動從上午10時開始,許多到恭王府來參觀遊覽的遊客紛紛被吸引到諮詢現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法官李軍介紹説,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外出旅遊成為百姓休閒度假的主要方式之一。但由於我國旅遊行業發展時間尚短,旅行社服務質量參差不齊,使得消費者經常遇到“乘興而去、敗興而歸”的情況。在這次旅遊維權諮詢宣傳活動中,北京一中院收集大量該院審理的旅遊維權的典型案例,並配上法官的分析點評製成宣傳冊子,讓遊客通過簡單易懂的案例學會如何維權。

    “在參加旅行團外出旅遊時,如何儘量避免與旅行社發生糾紛?”一位黑龍江遊客的問題引起現場許多遊客的共鳴。李軍回答説,關鍵是在簽訂旅遊合同時要謹慎,消費者要對合同的內容做到心中有數。如果對格式合同約定的條款內容有爭議時,消費者應該積極和旅行社協商,對爭議條款的內容進行變更。而不應該因為怕麻煩就置之不理,這樣才能儘量避免發生糾紛。

    在諮詢現場,消費者在旅遊過程中因發生人身傷害而請求賠償的問題是遊客關注的另一個焦點。李軍説,針對這種情況,受到傷害的遊客可以針對責任人向法院提起侵權之訴。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選擇侵權之訴可以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此外,如果旅行社在提供旅遊服務過程中,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導致遊客人身傷亡,消費者還可以旅行社違約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旅行社承擔賠償責任。李軍同時提醒消費者,由於遊客不聽從導遊合理的指導、告誡而造成意外的,消費者同樣要承擔一部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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