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長春3月15日電(記者褚曉亮)日前,吉林省出臺了《關於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徵地補償費分配管理的意見》,對徵地補償費分配管理中的有關問題進一步予以明確,以切實保護被徵地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
意見指出,近年來,國家進一步加大了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監管和對失地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民的補償力度。但目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徵地補償費分配中管理不到位,農民利益受損害,由此引發農民集體越級上訪的現象時有發生。
按照意見要求,吉林省將嚴格規範徵地補償費分配程序。徵地補償費分配前,集體經濟組織要成立徵地補償費分配工作組,按有關規定制定分配實施方案,及時進行民主公開。集體經濟組織徵地補償費分配工作組應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選舉産生,分配工作組中的農民代表要佔半數以上。
意見要求,要加強對徵地補償費的監督。徵地補償費的分配、使用、管理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重大財務事項,要隨時發生隨時公開,接受群眾監督。各級農村審計機構要依法定期開展徵地補償費審計,對截留、侵佔、挪用、平調徵地補償費的,要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