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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門明確企業手續費及佣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4月01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4月1日電(記者 羅沙、韓潔)記者1日從財政部獲悉,為規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下發通知,明確企業發生的手續費及佣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問題。

    通知明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企業發生與生産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佣金支出,不超過規定計算限額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財産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餘額的15%(含本數,下同)計算限額;人身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餘額的10%計算限額。其他企業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仲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僱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

    通知規定,企業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仲介服務企業或個人簽訂代辦協議或合同,並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手續費及佣金。除委託個人代理外,企業以現金等非轉賬方式支付的手續費及佣金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為發行權益性證券支付給有關證券承銷機構的手續費及佣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通知還規定,企業不得將手續費及佣金支出計入回扣、業務提成、返利、進場費等費用。企業已計入固定資産、無形資産等相關資産的手續費及佣金支出,應當通過折舊、攤銷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

    此外,企業支付的手續費及佣金不得直接衝減服務協議或合同金額,並如實入賬。企業應當如實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當年手續費及佣金計算分配表和其他相關資料,並依法取得合法真實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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