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2月20日電(記者 何雨欣、李延霞)記者20日從國家稅務總局獲悉,稅務總局近日發出通知指出,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簡稱QFII)所得來源於中國境內的股息、紅利和利息收入,應當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繳納10%的企業所得稅。
通知同時指出,如果是股息、紅利,則由派發股息、紅利的企業代扣代繳;如果是利息,則由企業在支付或到期應支付時代扣代繳。
通知稱,QFII取得股息、紅利和利息收入,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無誤後按照稅收協定的規定執行;涉及退稅的,應及時予以辦理。
通知要求,各地稅務機關應了解QFII在我國從事投資的情況,及時提供稅收服務,建立稅收管理檔案,確保代扣代繳稅款及時足額入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