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4月6日電(記者 江國成)為解決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看病貴”問題,6日公佈的《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指出,國家將建立科學合理的醫藥價格形成機制,規範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管理。
《意見》指出,為規範醫療服務價格管理,國家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提供的基本醫療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其餘由醫療機構自主定價。
根據《意見》的要求,中央政府負責制定醫療服務價格政策及項目、定價原則及方法;省或市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衛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定基本醫療服務指導價格。基本醫療服務價格按照扣除財政補助的服務成本制定,體現醫療服務合理成本和技術勞務價值。不同級別的醫療機構和醫生提供的服務,實行分級定價。
同時,國家將規範公立醫療機構收費項目和標準,研究探索按病種收費等收費方式改革;建立醫用設備儀器價格監測、檢查治療服務成本監審及其價格定期調整制度。
為改革藥品價格形成機制,國家將合理調整政府定價範圍,改進定價方法,提高透明度,利用價格杠桿鼓勵企業自主創新,促進國家基本藥物的生産和使用。對新藥和專利藥品逐步實行定價前藥物經濟性評價制度。對仿製藥品實行後上市價格從低定價制度,抑制低水平重復建設。
《意見》要求“嚴格控制藥品流通環節差價率”:對醫院銷售藥品開展差別加價、收取藥事服務費等試點,引導醫院合理用藥;加強醫用耗材及植(介)入類醫療器械流通和使用環節價格的控制和管理;健全醫藥價格監測體系,規範企業自主定價行為。
同時,《意見》明確要積極探索建立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供應商的談判機制,發揮醫療保障機構對醫療服務和藥品費用的制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