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法修訂草案與我國入世承諾一致沒有設置新的投資和貿易壁壘
新華社北京4月20日電(記者 張景勇、周婷玉)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在審議的郵政法修訂草案規定:“外商不得投資經營信件的國內快遞業務”。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有關負責人表示,這一規定與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時的承諾是一致的,不存在對外商設置新的投資和貿易壁壘問題,不會影響在華的外商投資快遞企業現有經營業務的發展。
在郵政法修訂草案公開徵求意見時,有的提出,郵政法修訂草案的上述規定與我國入世承諾不符,設置了新的投資和貿易壁壘,將影響外國快遞公司在華的經營和投資。對這個問題,全國人大法律委、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進行了認真研究。
全國人大法律委有關負責人指出,按照世貿組織的有關規則,對服務貿易領域的外資準入,是以成員國承諾開放的服務部門和條件為前提的。2001年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時,就快遞業對外開放的承諾在《服務貿易具體承諾減讓表》中作了明確規定,即承諾對外開放快遞服務,但“現由中國郵政部門依法專營的服務除外”。依據我國1986年制定的現行郵政法關於“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的寄遞業務由郵政企業專營,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的規定,以及國務院1995年6月批准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中關於經批准成立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可以從事國際快遞業務但私人信函除外的規定,我國的信件國內快遞業務不對外資開放。郵政法修訂草案的上述規定與我國入世承諾是一致的。
這位負責人強調,根據我國入世承諾和現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外商投資的快遞企業可以在我國從事除私人信函以外的信件國際快遞業務以及包裹等物品的國際國內快遞業務,郵政法修訂草案的規定不影響外商投資的快遞企業繼續從事上述業務,不存在設置新的投資和貿易壁壘問題。外商投資的快遞企業在我國依法從事快遞經營活動,將繼續受到我國法律的保護。
擬徵收郵政服務營業場所必先重新妥善設置
新華社北京4月20日電(記者楊維漢、周瑋)一些地方在城建建設中,將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營業場所徵收拆除後不予還建,造成郵政營業網點減少,給群眾使用郵政服務帶來很大不便;有些房地産開發企業等單位建設居民樓,不按規定配套建設接收郵件的信報箱,使住戶遲遲不能通郵。
20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郵政法修訂草案,就上述兩個問題分別作出了規定,對人民群眾享受郵政服務的權利予以保障。
草案同時規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根據保障郵政普遍服務的要求,對擬徵收的郵政營業場所或者郵件處理場所的重新設置作出妥善安排;未作出妥善安排前,不得徵收。
草案規定,城鎮居民樓的建設單位不按規定設置接收郵件的信報箱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補建;逾期未補建的,由郵政管理部門指定其他單位設置信報箱,所需費用由該居民樓的建設單位承擔。
以合理的資費和標準為城鄉廣大群眾提供郵政普遍服務,是保障公民通信權利的基本措施。有些群眾提出,政府在通過財政支持等措施支持和保障郵政企業履行郵政普遍服務義務的同時,也要制定郵政普遍服務的標準,並監督郵政企業實施。
草案提出,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郵政普遍服務標準;郵政管理部門負責對郵政普遍服務實施監督管理。
郵政企業須向用戶明確提示給據郵件的賠償責任
新華社北京4月20日電(記者楊維漢、周瑋)20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郵政法修訂草案,對郵政普遍服務範圍內的給據郵件的損失賠償限額作了規定,即:保價郵件按照保價金額賠償,未保價郵件按照所收取資費的三倍賠償;因郵政企業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郵件損失的,郵政企業不得限制其賠償責任。
有些常委會委員提出,修訂草案對現行郵政法規定的給據郵件損失賠償責任限額作了適當提高,是必要的。但是從實際情況看,不少用戶事前不知道郵政企業的賠償責任限額,郵政企業也未向用戶作出明確的提示和説明,發生損失後對賠償問題産生爭議,用戶很不滿意。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負責人表示,郵政企業須就其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向用戶作出明確提示,以便用戶根據郵件的價值選擇是否按保價郵件寄遞。這有利於減少賠償責任的糾紛,保障用戶權益。
因此,草案規定,對本條規定的給據郵件的損失賠償責任,郵政企業應在其營業場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給用戶的給據郵件單證上,以足以引起用戶注意的方式予以載明。郵政企業未履行這一義務的,無權適用本條規定限制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