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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種情形國務院衛生部門將組織食品安全風險評估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4月23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4月23日電(記者 陳菲)根據國務院法制辦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草案)》規定,當需要判斷某一因素是否構成食品安全隱患等七種情形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都應當組織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

    草案規定的七種情形是:為制定或者修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提供科學依據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為確定監督管理的重點領域、重點品種,以及評價監督管理措施的效果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發現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因素的;需要判斷某一因素是否構成食品安全隱患的;需要判斷某一食品是否安全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三條規定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認為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其他情形的。

    草案規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將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的結果等相關資料,向國務院農業行政部門通報。國務院農業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將食用農産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的結果等相關資料,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通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的需要,要求國務院農業行政部門提供農藥、肥料、生長調節劑、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的安全性評估結果等相關資料的,國務院農業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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