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級”馳名商標家喻戶曉 法院減輕權利人舉證責任
新華社北京4月26日電(記者楊維漢) 最高人民法院26日發佈的《關於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對於在中國境內為社會公眾廣為知曉的商標,原告已提供其商標馳名的基本證據,或者被告不持異議的,人民法院對該商標馳名的事實予以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産權審判庭負責人解釋説,不同的馳名商標的馳名程度是有差別的,有些“超級”馳名商標可能達到了家喻戶曉、眾所週知的程度,對於這些眾所週知的商標,不應再要求進行繁瑣的舉證,應當有限度地引入司法認知,減輕權利人的舉證責任。因此司法解釋第八條作出了相應規定。
這位負責人説,馳名商標是被訴侵犯商標權或者不正當競爭行為是否成立的法律要件事實,一般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原告對其主張的商標馳名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但是,考慮到認定馳名商標的舉證一般較為複雜,對於曾被認定過的馳名商標等特殊情形,從有利於保護權利人的權利出發,司法解釋針對實踐中反映的突出問題,作出了減輕舉證責任等特殊規定,依法加強馳名商標保護。
最高法院出臺司法解釋 強化馳名商標保護 防止片面追逐“馳名”
新華社北京4月26日電(記者楊維漢) 為了進一步總結審判經驗,完善人民法院對馳名商標的司法保護制度,增強司法保護的權威性和公信力,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秩序,積極服務國家經濟發展大局。最高人民法院26日對外發佈了《關於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産權審判庭負責人表示,司法解釋嚴格遵守法律規定,根據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的規定及其精神,從國情和實際出發,“既對於符合法定條件的馳名商標依法給予強化保護,又防止經營者不正當地將馳名商標認定當作單純追逐榮譽稱號等的消極現象,針對司法實踐中反映出來的突出問題,依法進行了規範”。
據了解,這個司法解釋共14條,主要涉及馳名商標的概念、適用範圍、認定因素、舉證責任、保護要求五個方面的內容。對於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中,進一步明確標準,嚴格適用條件和範圍,統一司法尺度,加強對馳名商標的司法保護提供了法律依據。
“自2001年起,馳名商標的司法認定和保護已走過7年多的歷程。伴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司法實踐的深入,馳名商標的司法保護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取得了顯著的成效。”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産權審判庭負責人説,同時,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也逐漸顯現,特別是由於各种經濟因素、社會環境和思想觀念的影響,“神化”和“異化”馳名商標的現象時有發生,“一些當事人試圖通過司法認定馳名商標達到其不適當的商業目的,使馳名商標司法保護非正常承載了其他的意義”。
這位負責人表示,對司法保護中的一些問題,當事人、社會公眾還有一些審判人員也存在一些模糊甚至錯誤的認識。如對馳名商標法律制度設立的目的認識不清、馳名商標司法認定的範圍模糊、馳名商標司法認定和保護範圍的標準和尺度不統一等等。如何依法加強保護符合法定條件的馳名商標,同時防止不正當地將馳名商標認定當作單純追逐榮譽稱號等消極現象的發生,已成為當前司法認定馳名商標面對的複雜形勢和迫切任務。
據了解,最高人民法院一直非常重視馳名商標的司法保護,分別在一些司法解釋和司法實踐中,對認定和保護馳名商標問題作出了一些規定,並逐步建立了馳名商標個案認定、因需認定、事實認定等基本制度。通過採取一系列司法政策,明確了認定的條件、適用範圍、認定標準等,不斷加強對下級法院司法認定和保護馳名商標的指導和監督,如建立了馳名商標生傚法律文書的備案制度等。去年,最高人民法院起草了這個司法解釋,並於2008年11月11日至12月11日通過互聯網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受到廣泛關注,收到很多修改意見和建議。同時該司法解釋的起草也多次徵求了立法機關、有關行政主管機關和專家學者的意見,醞釀而成。
關於馳名商標的司法解釋的公佈實施,是最高人民法院貫徹落實國家知識産權戰略的一個具體舉措,也是最高人民法院今年在全國法院開展知識産權審判“優化自主創新司法環境”年度主題活動的一項重要內容。
市場聲譽成為法院認定商標馳名事實之一
新華社北京4月26日電(記者楊維漢)最高人民法院26日發佈的《關於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本解釋所稱馳名商標,是指在中國境內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的商標”。在司法解釋的馳名商標定義中,沒有包含商標的聲譽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産權審判庭負責人解釋説,司法解釋雖未將“市場聲譽”明確地納入馳名商標的定義之內,但將其作為認定商標馳名的事實之一,在司法解釋第五條第一款第(五)項中作出了規定,更符合馳名商標的立法本意。
司法解釋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主張商標馳名的,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提供下列證據,證明被訴侵犯商標權或者不正當競爭行為發生時,其商標已屬馳名:使用該商標的商品的市場份額、銷售區域、利稅等;該商標的持續使用時間;該商標的宣傳或者促銷活動的方式、持續時間、程度、資金投入和地域範圍;該商標曾被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該商標享有的市場聲譽;證明該商標已屬馳名的其他事實。
這位負責人表示,對於馳名商標的界定,存在著兩種思路:一是僅考慮商標本身的知名度,而不考慮其聲譽情況;二是不僅考慮商標本身的知名度,還要考慮其市場聲譽,即應當具有良好的市場聲譽。從我國以往的實際情況來看,基本上採取的是後一種思路。
防止單純獲取商標“馳名”認定 司法解釋規定法院不予認定情形
新華社北京4月26日電(記者楊維漢)最高人民法院26日發佈的《關於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在某些案件中法院對於所涉商標是否馳名不予認定。
“司法實踐中,只有在商標馳名是構成被訴侵犯商標權或者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要件事實時,才有必要認定馳名商標。”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産權審判庭負責人説,同時,為防止當事人單純地獲取馳名商標的司法認定,不正當地追求法律保護以外的其他意義,司法實踐中一直遵循按需認定原則,強調馳名商標的認定必須為審理案件所必需,嚴格把握馳名商標司法認定的範圍。
這位負責人説,鋻於此,為遵循按需認定原則以及規範和統一司法認定範圍,在總結審判經驗的基礎上,司法解釋第二條對於需要認定馳名商標的民事糾紛案件類型作出了規定,且在第三條中規定了不需要認定馳名商標的情形,從不同角度對馳名商標司法認定的適用範圍作出限定。即只有在審理涉及馳名的註冊商標跨類保護、請求停止侵害馳名的未註冊商標以及有關企業名稱與馳名商標衝突的侵犯商標權和不正當競爭民事糾紛案件中,才可以認定馳名商標。
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在下列民事糾紛案件中,當事人以商標馳名作為事實根據,人民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認為確有必要的,對所涉商標是否馳名作出認定:以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的規定為由,提起的侵犯商標權訴訟;以企業名稱與其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為由,提起的侵犯商標權或者不正當競爭訴訟;符合本解釋第六條規定的抗辯或者反訴的訴訟。
司法解釋第三條規定,在下列民事糾紛案件中,人民法院對於所涉商標是否馳名不予審查:被訴侵犯商標權或者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成立不以商標馳名為事實根據的;被訴侵犯商標權或者不正當競爭行為因不具備法律規定的其他要件而不成立的。
由於馳名商標司法認定是在個案中為保護馳名商標權利的需要而進行的法律要件事實的認定,屬於認定事實的範疇,為儘量減少當事人利用馳名商標認定追逐其他不正當利益的機會,司法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在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中,人民法院對馳名商標的認定,僅作為案件事實和判決理由,不寫入判決主文;以調解方式審結的,在調解書中對商標馳名的事實不予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