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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審判監督要覆蓋到案件執行等各個環節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4月27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武漢4月27日電(記者楊維漢)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江必新27日在武漢召開的全國法院審判監督工作座談會上表示,基層人民法院將充分發揮案件質量監督管理職能,將單純的審判監督轉向立案、審判、執行並重的監督,對刑事、民事、行政以及執行等各類案件都將進行監督。人民法院的審判監督庭將擔負起案件質量監督管理的重任。

    江必新説,“審判監督要擴大到執行案件,覆蓋到案件執行等各個環節。對案件執行監督的評查要考察執行標的是否到位,財産是否發放到當事人手中;要考察執行人員是否窮盡了各種執行手段和調查措施;要考察執行結案的合格率;要考察執行結案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要考察執行法律文書是否規範;考察執行卷宗內容是否全面;要考察是否在規定的時限內執行完畢。”江必新一口氣提出了對執行案件評查的7項重點。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對查封、扣押、拘留、罰款等重要決定事項,鑒定、拍賣、評估等關鍵環節以及送達前的裁判文書進行動態同步監督;將案件的社會效果、人民群眾是否滿意等情況納入監督範圍;對特定問題、特定案件進行有針對性的專項監督。

    對案件進行質量監督管理,就必須建立科學細化的監督管理評價標準。對此,最高人民法院表示,既要考慮到公正,又要考慮到效率;既要考慮到實體,又要考慮到程序;既要有一般性標準,又要有專項性標準;既要衡量法律效果,又要衡量社會效果,還要考慮到政治效果,尤其要將人民群眾對辦案質量的意見、人民群眾的切實感受,以適當的方式體現在評價標準之中。

    記者從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了解到,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專門下發通知,選定了20家中、基層人民法院為案件質量監督管理工作試點法院。這是最高人民法院加快建設人民法院案件質量監督管理體系的一項重要舉措,是為全國法院全面啟動案件質量監督管理工作部署的重大決策。

江必新:堅持全面公正觀 最大限度實現司法公正

    新華社武漢4月27日電(記者楊維漢)“這些年,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工作正反兩方面的經驗告訴我們,單純、片面、過分地強調某一方面的公正,而忽略其他方面的公正,都會帶來一些問題,只有堅持全面、立體的公正觀,才能最大限度實現司法公正。”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江必新在27日于武漢召開的全國法院審判監督工作座談會上,對全國法院的法官提出了要堅持全面的公正觀和辦理審判監督案件需要強化的“五個統一”。

    強化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相統一

    江必新説,“過去的經驗教訓告訴我們,任何以實體公正為由排斥程序公正價值的做法,必須堅決予以糾正;任何以程序公正為由掩蓋實體不公的裁判現象,必須予以有效遏制。”

    據了解,由於民事訴訟法的修改,目前全國法院程序性再審事由佔到一半以上。江必新表示,“對不能滿足法律正當程序基本要求、可能影響實體公正的程序問題,就要依法啟動再審程序。通過案件再審程序發現審判實體有問題的,既要對實體問題予以糾正,也要對程序的違法性予以確認;實體處理正確的,也要在再審判決中對程序違法進行確認;因程序性事由而啟動再審程序的,還應特別關注法官自由裁量權是否正當行使的問題。自由裁量權行使明顯不當的,應依法糾正。”

    強化形式公正與實質公正相統一

    司法公正包括形式公正和實質公正兩個方面。實質公正通過形式公正來實現。形式公正解決的是司法活動的合法性問題,而實質公正解決的則是司法活動正當性、合理性問題。

    江必新面對廣大法官提出了,要強化形式公正與實質公正相統一的意識。他説,“形式公正,實質不公,司法活動就缺乏正當性、合理性,公正的形式就沒有任何意義;實質公正,但形式不公,公正的結果就不能被當事人所感知、所認可、所服膺,也無法達到良好的社會效果。”

    強化客觀公正與主觀公正相統一

    主觀公正是人們對某一司法活動的主觀認識、主觀評價或主觀感覺;客觀公正意味著裁判在客觀上或事實上符合法律的規定,是人們評價某一司法活動是否公正而形成的共識。

    “人們對裁判結果的利害關係不同,對法律的理解和認識也不盡相同,因此,主觀公正是具有多元性的,故而它很難成為衡量司法活動是否公正的科學標準。”江必新説,“如果某一司法活動在客觀上或事實上是公正的,而任何一個客觀公正的標準都是通過主觀公正逐步形成的,因此要力爭主觀公正與客觀公正的統一。”

    落實到審判實踐中,江必新認為,“要增強裁判文書的説理,針對當事人的爭議焦點和訴訟請求,全面闡述裁判依據,將法律規範完整地附在裁判文書後面,盡可能讓當事人充分理解,讓當事人切實明白司法活動是公正的,從而形成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達到客觀公正。

    強化司法公正和社會公正相統一

    司法公正必須體現社會公正,並保障實現社會公正。江必新説,“作為特殊救濟手段的審判監督程序,其基本使命就是糾正錯誤,實現司法公正。如果説司法是實現社會公正的最後一道法律防線,那麼審判監督程序就是維護司法公正的最後一道屏障,只有切實保障司法公正,才能有效實現社會公正。”

    司法工作人員和社會大眾對公正的認知客觀上存在一定差異,這就要求廣大法官儘量用人民群眾能夠聽得懂、聽得明白的語言,讓社會能夠理解;在案件的辦理中要更多地尊重社情民意、風俗習慣,爭得人民群眾的認同;要加強溝通、宣傳,獲得人民群眾的支持。

    強化個案公正與普遍公正相統一

    “案件往往千差萬別,普遍司法公正標準的適用,可能會産生個案的不同。”江必新説,在個案不公正的情況下,就要求法官積極行動起來,心懷對人民群眾的飽滿熱情,做好個案當事人的工作,使他們的利益能夠大體上達到平衡。

    面對人民群眾對司法公正的新要求、新期待,全面立體的公正觀給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全國法院3年審結各類再審案件130992件

    新華社武漢4月27日電(記者楊維漢)記者從27日在武漢召開的全國法院審判監督工作座談會上獲悉,2006年至2008年,全國法院共審結刑事、民事、行政各類再審案件130992件。其中,依法改判刑事案件3763件,佔同期刑事生效裁判的0.17%;依法改判民事案件35819件,佔同期民事生效裁判的0.25%;依法改判行政案件1173件,佔同期行政生效裁判的0.39%。

    審判監督程序通常是指,有監督權的機關或組織,或者當事人認為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發動或申請再審,由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再審的程序。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人民法院可依法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判決、裁定,有利於保證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準確有效地懲罰犯罪分子,充分體現和貫徹實事求是、依法糾錯的方針政策。

    據記者了解,3年來,全國法院認真審理各類審判監督案件,及時糾正錯誤生效裁判,依法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同時,還審查辦結了一大批刑事申訴與民事、行政申請再審案件。通過依法及時改判確有錯誤的生效裁判,切實維護了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有效促進了司法公正。

    2005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將減刑、假釋工作職能移交審判監督部門負責。3年來,各地法院共辦結減刑、假釋案件1432511件,有力配合了刑罰執行機關對罪犯的教育和改造,促進了罪犯認罪、悔罪,幫助罪犯重新回歸社會。

    自2004年10月1日,關於審理人民法院國家賠償確認案件司法解釋施行以來,各級人民法院審監庭依法審結了一批國家賠償確認案件,使受侵害當事人及時獲得救濟,對規範司法行為起到了積極作用。從2008年10月1日起,該項工作已經調整由賠償委員會辦公室負責。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表示,三年來,全國法院在審查、審理各類審監案件過程中,高度重視辦案效果,最大限度地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目前全國法院民事再審案件數量總體呈上升態勢

    新華社武漢4月27日電(記者楊維漢)“目前,全國法院民事再審案件尤其是民事申請再審案件數量總體呈上升態勢。”27日在武漢召開的全國法院審判監督工作座談會上,最高人民法院的統計數字顯示,從2008年4月1日至2009年4月1日,各地法院新收民事申請再審案件108067件,審結97686件,與上年同期相比,分別上升21.22%和11.07%。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江必新表示,我國民事訴訟法的修訂以及配套司法解釋的出臺,標誌著審判監督制度改革已經取得重大進展。修訂後的民事訴訟法實施一年以來,從各方面反饋情況看,符合法定條件的再審申請基本能夠得到及時受理,具備法定再審事由的案件基本能夠及時進入再審程序,“申訴難”問題得到有效緩解。

    但是因為受到金融危機的影響以及修訂後的民事訴訟法實施,申請再審案件管轄“上提一級”,各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請再審案件數量大幅增加,形成了一定的辦案壓力。江必新説,“上提一級”代表著絕大多數申訴人的願望,能夠最為有效地避免上下級法院對當事人的再審申請互相推諉的現象,更有利於增強再審糾錯的有效性。

    同時,江必新指出,“上提一級”制度還使得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的監督力度明顯加強,而基層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司法資源也能更加有效地調整到案件質量的監督與管理上來。“可以確信,隨著監督力度的不斷加強,人民法院司法公正的水平必將極大地提升,這是審判監督制度改革的又一重要價值所在。”

    據了解,與民事審判監督制度改革相配套,最高人民法院也一直在積極推進刑事審判監督制度的改革,並先後召開由有關專家學者和法官參加的研討會,為刑事審判監督制度改革奠定了良好基礎。有關行政審判監督制度的改革同樣在積極的推動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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