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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工作報告解讀:落實公開審判提高司法透明度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3月10日   來源:新華社

最高法院:落實公開審判提高司法透明度

    新華社北京3月10日電(記者陳菲、璩靜)2007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了《關於加強人民法院審判公開工作的若干意見》,這是中國最高司法機關首次以司法文件的形式對公開審判進行全面規範。

    “這是一份保護當事人訴訟權利的承諾書,是一份人民法院公開審判的責任書。”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倪壽明表示。

    在10日進行的十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在工作報告中,回顧了5年來落實公開審判制度的措施:“強化和規範對當事人依法告知義務,保障當事人在立案、審判、執行、審判監督等各環節對審判權運行過程的知情權。建立案件辦理情況查詢機制,方便當事人了解案件進展信息、查閱裁判文書。建立健全新聞發言人制度,及時發佈重要審判信息,主動接受輿論監督。借助審判活動,積極開展法治宣傳。”

    作為10年來人民法院司法改革12個突破性進展之一,改革和完善審判公開制度是人民法院提高司法透明度的重要舉措。

    在《關於加強人民法院審判公開工作的若干意見》中,最高人民法院首次明確:人民法院公開審判工作的基本原則是依法公開、及時公開和全面公開。為了保證公眾擁有獲取審判信息的便利、有效渠道,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級法院建立和公佈案件辦理情況查詢機制。

    針對許多群眾“不會告官”的狀況,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級法院以設置宣傳欄或者公告牌、建立網站等方便查閱的形式,公佈本院管轄的各類案件的立案條件、由當事人提交的法律文書的樣式、訴訟費用的收費標準及緩、減、免交訴訟費的基本條件和程序、案件審理與執行工作流程等事項。

    “神秘和封閉是封建司法的特徵,公開審判則是現代司法的標誌。只有做到了公開審判,人民的基本權利才能得到充分的司法保護。”代表委員們表示。

司法民主:人民陪審員既“陪”又“審”121萬案件

    新華社北京3月10日電(記者陳菲、楊維漢)作為10年來人民法院司法改革12個突破性進展之一,人民陪審員工作機制的完善被媒體稱為“最具民主性”的改革。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10日在十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上作工作報告指出,最高人民法院認真貫徹執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自2005年5月1日起,指導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選任具有廣泛代表性的人民陪審員55681人,參與審理案件121萬件,充分發揮了人民陪審員制度維護司法公正、促進司法公開、推進司法民主的作用。

    2004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並於2005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是中國第一部關於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單行法,標誌著人民陪審員制度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時期。

    針對人民陪審員“陪”而不“審”的狀況,決定規定,人民陪審員必須經過本級人大任命,任期5年,法官不能隨意決定人民陪審員是否參加審判。公民有權向法院申請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人民陪審員可以依法在開庭前調閱案卷、在庭審中發問、在合議庭裏行使獨立表決權等。

    “這意味著人民陪審員的出庭由選擇性變為強制性。”中國人民大學法理學副教授馮玉軍説。

    最高人民法院統計顯示,在人民陪審員參與審理的121萬案件中,大部分都通過調解的方式解決糾紛,基本上實現了案結事了,促進了社會和諧。

    “與法官相比,人民陪審員更具有通民情、知民意的優勢,其廣泛性、社會性可以和職業法官形成思維和知識上的優勢互補,有利於查清案件事實,正確適用法律,維護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説。

    據介紹,目前全國已有937家人民法院實行了“隨機抽取”方式確定人民陪審員參加案件審理,佔總數的31.8%。其中,不少法院還結合本地審判工作的實際,進一步探索“隨機抽取”原則實際運行的新方法,分別按照地域、專業、職業等標準,將本轄區的人民陪審員劃分為不同的類別,然後再根據具體案件的特點,從相對應的類別中隨機抽取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

    全國人大代表、雲南省石林彝族自治縣檢察院副檢察長王虹説:“通過陪審這座橋梁,人民群眾在司法領域依法參與管理國家事務,使民意得以上通,上情得以下達,很好地體現了人民司法為人民的本質特徵,體現了人民當家做主的政治地位。”

法官素質、廉政建設、機制障礙——肖揚直面人民法院三大問題

    新華社北京3月10日電(記者陳菲、楊維漢)“在看到成績的同時,我們也清醒地認識到,當前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司法需求與人民法院司法能力相對不足的矛盾仍然較為突出。”在10日進行的十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誠懇地説。

    對當前人民法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肖揚用三句話進行了總結:

    ——少數法官素質不高、能力不強,致使一些案件審判質量和審判效率不高,執行難的問題沒有得到根本解決。

    ——少數法院廉政制度不落實、監督不到位;個別法院領導幹部和法官嚴重違紀違法,甚至受到刑事追究,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

    ——一些制約和影響人民法院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的體制和機制性障礙,以及法官人才短缺、一些法院經費保障不足的困難依然存在。

    針對以上問題,肖揚在2008年的人民法院工作安排中,予以了明確部署:

    ——繼續推進人民法院改革,優化法院內部職權配置。根據中央統一部署,積極穩妥地深化各項司法改革,解決影響司法公正的體制性、機制性、保障性障礙。

    ——繼續加強基層基礎建設,努力提高司法能力。配合財政部門制定和完善基層法院公用經費保障標準,爭取中央和省級財政支持,不斷加大對中西部和貧困地區法院經費轉移支付力度。鼓勵和安排新進人員到基層和艱苦地區鍛鍊,把基層法院建設成為培養骨幹和後備人才的搖籃。

    ——繼續加強法官隊伍建設,全力提高司法水平。完善法官遴選制度,促進上下級法院法官的合理流動。加強法官作風和司法規範化建設,堅決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堅決查處利用審判權和執行權貪贓枉法的人和事,確保司法廉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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