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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動司法應對危機—聚焦合同法司法解釋三大亮點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5月14日   來源:新華社

能動司法 應對危機
——聚焦合同法司法解釋三大亮點

    新華社北京5月13日電(記者楊維漢)當前,國際金融危機引發的矛盾糾紛逐漸轉化為各類訴訟糾紛案件進入司法領域,並給人民法院的審判、執行工作帶來新的挑戰。通常認為,司法具有消極屬性。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能動司法”的理念,要求各級法院積極應對金融危機。

    于13日實施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主要針對合同的訂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違約責任等作出具體解釋。這部司法解釋的實施成為人民法院充分有效地發揮司法職能作用,應對金融危機的重大舉措。

    規定“情勢變更”制度 解決合同訂立後顯失公平

    司法解釋在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方面,根據合同法關於公平原則的規定,參考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規定了“情勢變更”制度。

    “在當今世界經濟的動蕩時期,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有著重要的價值。”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説,由於整個社會處於高速發展的環境中,全球金融風暴等很多新事件、新情況層出不窮,合同訂立的風險和不確定性增大。因此,因為情勢變更而造成合同履行的障礙,困擾著司法實務部門。

    這位負責人説,“引入情勢變更原則的價值在於,當合同原有的利益平衡因經濟的激烈動蕩而導致不公正結果時,施以法律的救濟。它主要解決合同訂立後顯失公平的問題。合同訂立的時候是公平的,在合同生效後由於社會環境發生重大變化,使一方當事人遭受重大的損害,造成雙方當事人顯失公平,按照實際情況履行不了的,在符合司法解釋規定的情形下,審慎、嚴格地適用情勢變更原則。因此,該制度是在認真、細緻的調研基礎上,結合實踐的需要被吸收進該司法解釋的。”

    同時,司法解釋要求嚴格區分變更的情事與正常的市場風險之間的區別,審慎適用情事變更原則。對必須適用情事變更原則進行裁判的個案,要層報高級人民法院審查批准,最大限度地避免對交易安全和市場秩序造成大的衝擊。

    合同書上摁手印與簽字、蓋章法律效力等同

    司法解釋的制定過程中,廣泛徵求各方面意見。“司法解釋很注重廣泛吸收民意。”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説,譬如曾經聽取了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北京律師協會部分律師的意見。

    據了解,司法解釋第五條關於“當事人在合同書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具有與簽字或者蓋章同等的法律效力”的規定則是來源於河北省一位律師的建議。

    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應當簽字或者蓋章。當事人在合同書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具有與簽字或者蓋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司法解釋還規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合同約定的簽訂地與實際簽字或者蓋章地點不符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約定的簽訂地為合同簽訂地;合同沒有約定簽訂地,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不在同一地點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最後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簽訂地。

    維護合同效力 堅持從寬認定有效

    在合同的效力方面,司法解釋嚴格適用合同無效的法定條件,效力上堅持從寬認定有效。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説,譬如,對合同的必備條款從寬認定,對合同的形式除法律有特別規定以外,不作限制、一體承認。對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而無效的情形,作了限縮型解釋,對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進行從嚴掌握。

    “合同效力上採取從寬認定,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積極促成合同的有效,支持合同的履行,緩解交易鏈條的斷裂,促進經濟的活躍,在金融危機的背景下,這也是一項重要的應對措施。”這位負責人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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