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5月14日電(記者 雷敏)為應對世界金融危機,擴大國內需求,商務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保監會日前聯合下發《關於推動信用健康發展的意見》,推動建立信用銷售風險防範分擔機制,幫助企業利用信用銷售拓展國內市場。
信用銷售是企業以分期付款、延期付款等方式向單位或個人銷售生産資料、消費品或服務,是市場經濟中基本的交易形態和重要的直接信用形式。發展信用銷售不僅是當前應對金融危機的緊迫需要,也是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實現經濟社會科學發展的長久之計。
信用銷售所具有的延期或分期付款的特點,使賣方企業可以提前實現銷售、鎖定目標市場,求得企業發展;使買方企業或消費者可以提前購進貨物或實現消費,將潛在需求轉化為現實需求,從而在宏觀上帶來內需和消費規模的擴張。我國最終消費率已經從1981年的67.1%下降到2007年的48.8%,而發達國家的最終消費率高達80%以上,發展中國家也在70%左右。與成熟市場經濟國家相比,我國信用銷售相對滯後,這是我國消費需求不足的一個重要原因。據專家估算,美國信用銷售比例高達90%以上,而我國不到40%。
信用銷售可以使企業用較少的資金或較遲的支付實現同等或更大的商品購進額,使等量的資金髮揮更大的作用,提高資金週轉速度,降低資金成本,擴大商品流通規模,從宏觀上會促進整個國民經濟運行效率和質量的提高。據專家測算,我國企業年資金週轉率平均只有3至4次,而發達國家企業可以達到10至12次,造成這種差距的重要原因正是信用銷售發展程度的不同。
來自商務部市場秩序司的資料顯示,在發達國家,企業信用的70%至80%來源於企業之間的商業信用,只有20%至30%來源於銀行貸款,而在我國情況正好相反。尤其中小企業求貸無門,抑制了經濟發展活力,並在一定程度上導致地下錢莊等非法金融的發展。
“在信用銷售過程中,買賣雙方以商品授信的形式,彌補了買方企業資金的不足,形成了對銀行信用的補充,能夠有效緩解企業資金短缺壓力。”商務部市場秩序司有關負責人説。
此外,通過信用保險、擔保、保理等相關信用服務,可以優化賣方企業的信用等級,提高銀行對企業的信用評價,從而改善融資條件,解決融資困難;還可以通過保單質押貸款等方式,為企業提供新的融資渠道。
發展信用銷售雖然好處多多,但也存在應收款項收不回來的風險。商務部等部門將採取以下措施,建立信用銷售風險防範分擔機制,推動信用銷售健康發展。
一是推動信用銷售的全面發展。既要發展企業之間的信用銷售,又要發展企業與消費者之間的信用銷售。在銀行消費信貸的基礎上,鼓勵大型零售企業向消費者直接開展信用銷售,鼓勵零售企業與商業銀行、信用擔保公司合作開展各類信用銷售業務,擴大即期消費。
二是推動企業建立健全信用風險管理制度。要研究制定企業信用管理規範和標準,推動生産流通企業建立健全信用管理體系。
三是完善商業信用銷售風險分擔機制。主要是發展信用保險和擔保,通過專業服務,幫助企業準確評價客戶信用狀況,作出正確的信用決策,在信用銷售發生壞賬時,按照約定及時賠付,減少企業的實際損失。
四是促進企業信用交易信息的交換共享。為解決企業間信用信息封閉分散,無法判斷交易夥伴信用狀況的問題,應推動信用信息的共享交換,建設信用交易數據交換系統。
五是發展適應信用銷售特點的融資模式。鼓勵商業銀行加強與企業、保險機構之間的合作,加強對信用銷售的融資支持。
六是促進和規範信用銷售相關服務業的發展。要規範商賬追收服務行業的發展,促進應收賬款追收、管理的規範化和專業化;開展商業保理業務試點,促進應收賬款流轉;發展資産處置服務業,促進抵債資産流轉;鼓勵信用服務機構開發信用服務産品,滿足企業信用管理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