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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門明確上市公司高管股票期權所得納稅政策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5月18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5月18日電(記者韓潔、羅沙)記者18日從財政部獲悉,上市公司高管人員若因股票轉讓受限,導致取得股票期權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出現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可自其股票期權行權之日起,在不超過6個月的期限內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本月初發佈了《關於上市公司高管人員股票期權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進一步明確了上市公司高管人員取得股票期權所得繳納個稅的有關問題。

    據一些地方稅務部門反映,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對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轉讓本公司股票在期限和數量比例上存在一定限制,導致其股票期權行權時無足額資金及時納稅問題。

    對此,兩部門通知明確,上市公司高管人員取得股票期權所得,應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的有關規定,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

    但通知同時指出,對上市公司高管人員取得股票期權在行權時,納稅確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可自其股票期權行權之日起,在不超過6個月的期限內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其他股權激勵方式亦照此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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