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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促進閩臺農業合作條例》23日審議通過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5月23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福州5月23日電(記者 許雪毅)大陸首個對臺農業合作地方性法規——《福建省促進閩臺農業合作條例》23日在福建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審議通過。有關官員和專家認為,以地方立法形式促進兩岸農業合作,在大陸尚屬首例,預示著兩岸農業合作進入“深耕”階段。

    《福建省促進閩臺農業合作條例》共四章三十七條,就閩臺農業合作的基本原則、從事閩臺農業合作台灣同胞的待遇、政府的服務和保障職責、鼓勵閩臺農業合作與交流、台灣農民創業園和閩臺現代農業合作示範區、閩臺農業合作用地、貸款和融資、權益保障等方面作出規定。

    “福建是大陸最大的海峽兩岸農業合作試驗區,閩臺農業交流合作的領域、規模、政策、措施和成效都處在大陸的先行地位。”福建省農業廳廳長陳紹軍説,截至今年4月底,福建累計批辦農業台資項目2106個,合同利用台資26.4億美元,實際到資15.2億美元,農業利用台資總額在大陸各省區市中位居第一。

    隨著兩岸農業交流的不斷發展,閩臺農業合作也面臨一些困難和問題。袁錦貴説,“比如海峽兩岸農業合作試驗區的基礎設施和重點項目投入不足,對臺優惠政策措施落實不夠到位,融資、保險、救災補助等問題尚未有效解決,土地、海域使用權流轉機制不夠完善,閩臺農業合作機制、體制還不夠健全等。”

    “《條例》的出臺,把閩臺農業合作先行先試的成熟經驗上升為地方性法規,有一些創新的規定。”福建省涉臺法律研究中心主任范良春説,《條例》明確規定“從事閩臺農業合作的台灣同胞,與本省居民享有同等的投資待遇,享受同等的優惠政策和優質服務”,在農業保險、救濟救助方面,與本省居民、企業享受同等待遇。

    就臺胞關心的貸款和融資問題,《條例》規定“台灣同胞可以依法將其生産設備,交通運輸工具,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建設用地使用權,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山、荒灘等土地承包經營權,海域使用權等作為抵押財産,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還規定台灣同胞可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成立專業性擔保公司等。

    此外,還在設立閩臺農業合作專項資金、促進和規範台灣農民創業園和閩臺農業合作示範園區的建設、創新並規範閩臺農業合作項目的用地等方面有所突破。

    針對“三通”之後兩岸農業大交流帶來的新局面,《條例》規定,台灣同胞可以代理閩臺農業合作招商業務,參與舉辦農業經貿活動;從事閩臺農業合作的台灣同胞,可以依法發起或者參加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台灣同胞可以在市、縣(區)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直接登記申請設立個體工商戶等。

    “條例的出臺對我們有實質性的好處。比如以前,我們從老百姓那裏流轉了農地、田地,現在有了法律保障,辦理相關證件將更方便和齊備。”福建漳平臺商聯誼會會長李志鴻接受記者採訪時説,通過法律的保障,營造兩岸農業合作的良好氛圍,可以推動兩岸農業合作進入“深耕”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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