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5月27日電(記者何雨欣、李延霞)記者27日從國家稅務總局獲悉,為加強企業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的協調管理,提高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質量,稅務總局于日前下發通知,要求各地稅務機關應將個人因任職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等所得,與所在任職或受雇單位發生的工資費用支出進行比對,從中查找差異及存在問題,從而強化個人所得稅的徵收管理,規範工資薪金支出的稅前扣除。
通知説,各地國稅局應于每年7月底前,將所轄進行年度匯算清繳企業的涉稅信息傳遞給同級地稅局。地稅局應對所轄企業及國稅局轉來的企業的工資薪金支出總額和已經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所得總額進行比對分析,對差異較大的,稅務人員應到企業進行實地核查,或者提交給稽查部門,進行稅務稽查。2009年,地稅局進行比對分析的戶數,不得低於實際匯算清繳企業總戶數的10%。
通知指出,地稅局到企業進行實地核查時,主要審核其稅前扣除的工資薪金支出是否足額扣繳了個人所得稅;是否存在將個人工資、薪金所得在福利費或其他科目中列支而未扣繳個人所得稅的情況;有無按照企業全部職工平均工資適用稅率計算納稅的情況;以非貨幣形式發放的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是否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義務;有無隱匿或少報個人收入情況;企業有無虛列人員、增加工資費用支出等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