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6月18日電(記者韓潔)財政部個人所得稅課題研究組近日發佈報告説,個人所得稅是1994年我國稅制改革以來收入增長最為強勁的稅種之一,目前已成為國內稅收中的第四大稅種,在部分地區已躍居地方稅收收入的第二位,成為地方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
這份名為《我國個人所得稅基本情況》的報告詳細介紹了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發展歷史、稅制內容,並針對社會上關注的提高個稅起徵點以及改革方向等熱點內容進行深入解釋。
根據財政部報告,自1980年個人所得稅開徵以來,收入連年大幅增長,特別是1994年新稅制實施以來,個人所得稅收入以年均34%的增幅穩步增長。
統計顯示,1994年,我國僅徵收個人所得稅73億元,2008年增加到3722億元。1994年到2008年,個人所得稅收入佔GDP的比重由0.15%上升至1.24%,佔稅收收入的比重由1.4%上升至6.4%。
報告指出,隨著經濟的進一步發展,稅收管理水平的不斷提高,特別是全社會納稅意識的進一步增強,個人所得稅收入和所佔比重將會進一步提高。國家徵收這些稅收,經過財政二次分配,向低收入群體傾斜,以達到調節收入分配的目的。
新聞背景: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制
新華社北京6月18日電(記者韓潔)財政部個人所得稅課題研究組近日發佈了名為《我國個人所得稅基本情況》的報告,詳細介紹了我國個人所得稅制的主要內容。
個人所得稅是以個人(自然人)取得的應稅所得為徵稅對象所徵收的一種稅。從國際上看,個人所得稅的稅制模式主要分為綜合稅制、分類稅制以及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稅制(也稱為混合稅制)三種類型。
綜合稅制是以年為納稅的時間單位,要求納稅人就其全年全部所得,在減除了法定的生計扣除額和可扣除費用後,適用超額累進稅率或比例稅率徵稅。分類稅制是將個人各種來源不同、性質各異的所得進行分類,分別扣除不同的費用,按不同的稅率課稅。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稅制模式兼有綜合稅制與分類稅制的特徵。目前國際上大多數國家都採用綜合稅制或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稅制,而我國實行的則是分類稅制。
根據報告,我國個人所得稅制主要內容包括納稅人、徵稅模式、稅率、費用扣除、減免稅和徵收方式。
納稅人方面,我國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包括居民納稅義務人和非居民納稅義務人,居民納稅義務人是指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其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均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非居民納稅義務人是指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其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徵稅模式上,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實行分類徵收制度,應稅所得分為11項,具體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産、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産租賃所得;財産轉讓所得;偶然所得;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徵稅的其他所得等。
在稅率方面,我國個人所得稅稅率包括超額累進稅率和比例稅率兩種形式。其中,工資、薪金所得適用5%~45%的九級超額累進稅率;個體工商戶的生産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的生産經營所得,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稿酬所得,勞務報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産租賃所得,財産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均適用20%的比例稅率。
費用扣除方面,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採用定額扣除和定率扣除兩種方法,比較簡明易行,但對於一些情況比較特殊的家庭難以完全兼顧。
為鼓勵特定納稅人或照顧部分特殊人群,個人所得稅法及相關法規還規定了若干個人所得稅減免稅政策,主要包括:省、部和軍級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和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文化等方面的獎金;國債利息;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並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城鎮居民按照國家規定標準取得的拆遷補償款;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准免稅的其他所得等。
在徵收方式上,我國個人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和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兩種徵稅方式。對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利息、股息、紅利等各項所得,一般由支付所得的單位和個人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但對於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從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以及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等情形的納稅義務人,則要求其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財政部報告:目前大幅提高個稅扣除標準中等收入者將受惠少
新華社北京6月18日電(記者韓潔)針對社會上一直關注的進一步提高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額扣除標準問題,財政部近日發佈的《我國個人所得稅基本情況》報告指出,如果目前大幅提高工薪費用扣除標準,受惠多的將是高收入者,中等收入者得益少。
這份由財政部個人所得稅課題研究組完成的報告用專門的篇幅介紹了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工薪費用扣除標準問題。
報告舉例説,如將扣除標準提高至3000元/月,月薪為5000元的納稅人稅負只能減少100元/月,而月薪為10萬元的納稅人稅負減少350元/月;將扣除標準提高至5000元/月,月薪為5000元的納稅人受惠175元/月,而月薪為10萬元的納稅人受惠1050元/月;將扣除標準提高至10000元/月,月薪為5000元的納稅人仍然只受惠175元/月,而月薪為10萬元的納稅人受惠2800元/月。
報告強調,個人所得稅是調節收入分配的主要稅種,徵收的收入主要用於補助弱勢群體等,如果扣除額提高過多,高收入者交稅大量減少,國家財政收入也就減少,國家對低收入群體的補貼以及社保、教育、醫療等支出也都會受影響。因此,費用扣除標準提高後,困難群體和低收入者不僅不能得益,反而成為利益受到影響的主要群體。
根據報告,之所以出現上述情況,主要在於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實行的是分類徵收制度,徵稅項目包括工資、薪金等11項,儘管目前工薪所得項目個人所得稅收入已經佔到個人所得稅總收入的比重的50%左右,但隨著居民收入來源日趨多樣化,分類徵稅模式的弊端日益顯現,與綜合稅制模式相比,分類徵稅模式難以全面、完整地體現納稅人的真實納稅能力。
社科院財貿所副所長高培勇在接受記者採訪時也表示,不贊成將上調工薪所得減除費用標準作為我國個人所得稅改革的重心。他指出,人與人之間的收入差距,是一種綜合的收入差距,是在加總求和所有來源、所有項目收入的基礎上才能計量出來的。現行的將個人所得劃分為若干類別、分別就不同類別徵稅的辦法,固然便於源泉扣繳,不易跑冒滴漏,也能多少起到一些調節收入差距的作用,但是,在缺乏綜合所得概念基礎上實現的調節,畢竟是不全面的。
對此,報告也進一步明確了未來我國個人所得稅“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稅制”的改革目標,但同時表示,在我國人口眾多、城鄉收入差異大、地區發展不平衡的情況下,全面修訂個人所得稅法,使改革一步到位是很難做到的。
根據報告,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了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稅制的目標。所謂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稅制,從目前國際上的通常做法看,一般是對部分應稅所得項目到年終予以綜合,適用累進稅率徵稅,對其他的應稅所得項目則按比例稅率實行分類徵收。
報告認為,該稅制模式兼有綜合模式與分類模式的特點,既可較好地解決分類稅制存在的稅負不公問題,又可根據特定的政策目標對個別所得項目實施區別對待。但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稅制模式的實施需要具備相應的徵管及配套條件,如果沒有一套與之相適應的徵管措施的配合與保障,在理論上較為公平的稅制設計在實際操作中可能反而帶來更大的不公平。
為此,報告提出,目前我國應下大力氣健全和完善徵管配套措施,包括加強現金管理,大力推進居民信用卡或支票結算制度;儘快實現不同銀行之間的計算機聯網;在個人存款實名制度的基礎上,對個人金融資産、房地産以及汽車等重要消費品也實行實名登記制度;建立健全海關、工商、勞務管理、出入境管理、文化管理、駐外機構以及公檢法等部門向稅務部門提供有關人員經濟往來和收入情況信息的制度等,有了這些制度的保障,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改革才能得以順利推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