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6月25日電(記者 樊曦)為統一規範企業國有産權交易行為,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25日發佈《企業國有産權交易操作規則》,這也標誌著國內産權交易市場走向規則統一的時代。
規則共分八章,主要確定了六大交易環節的基本內容,包括國有産權轉讓申請受理、轉讓信息發佈、受讓意向登記、組織轉讓交易簽約、結算交易資金和出具交易憑證等具體環節。
今年3月,國資委曾出臺規則的徵求意見稿。意見稿由國資委組織京、津、滬、渝4地國資委和産權交易機構聯合擬定。與徵求意見稿不同,最終出臺的規則將適用範圍從四大交易所擴展到全國省級以上産權交易機構,將有力推動各地産權交易市場在操作規則上的統一。
按照規則的定義,企業國有産權交易,是指企業國有産權轉讓主體在履行相關決策和批准程序後,通過産權交易機構發佈産權轉讓信息,公開競價轉讓企業國有産權的活動。
在徵求意見稿中,曾規定企業國有産權轉讓實行委託代理制。産權交易機構應當在其網站上公佈會員的名單,轉讓方可以自主選擇産權交易機構公佈的會員,建立委託代理關係。
但在最終出臺的操作規則中,強制實行會員制的要求被刪除,而只是規定産權轉讓申請的受理工作由産權交易機構負責承擔。
業內人士認為,目前國內大多數産權交易機構規模較小,收入來源有限,實行強制會員制將造成交易平臺收入被攤薄,導致交易平臺生存困難。
如何防止國有資産流失一直是國有産權交易中最引人關注的話題。為了避免出現國有産權轉讓價格低於凈資産,轉讓中出現暗箱操作等現象,規則規定,企業國有産權轉讓首次信息公告時的掛牌價不得低於經備案或者核準的轉讓標的資産評估結果。如在規定的公告期限內未徵集到意向受讓方,轉讓方可以在不低於評估結果90%的範圍內設定新的掛牌價再次進行公告。如新的掛牌價低於評估結果90%,轉讓方應當重新獲得産權轉讓批准機構批准後,再發佈産權轉讓公告。
規則特別指出,國有産權轉讓過程中,涉嫌侵犯國有資産合法權益的,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可以要求産權交易機構終結産權交易。
按規定,轉讓方應當在産權轉讓公告中披露轉讓標的基本情況、交易條件、受讓方資格條件、對産權交易有重大影響的相關信息等內容。在産權轉讓信息公告期滿後,産生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的,由産權交易機構按照公告的競價方式組織實施公開競價;只産生一個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的,由産權交易機構組織交易雙方按掛牌價與買方報價孰高原則直接簽約。
為了保證交易資金的安全,規則要求,産權交易機構實行交易資金統一進場結算制度,開設獨立的結算賬戶,組織收付産權交易資金。
規則規定,受讓方應在産權交易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産權交易價款支付到産權交易機構的結算賬戶。産權交易合同約定價款支付方式為分期付款的,首付交易價款數額不低於成交金額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