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6月27日電(記者張宗堂 崔清新 隋笑飛)針對社會各界深惡痛絕的虛報、瞞報、篡改統計資料等“造假”現象,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27日表決通過修改後的統計法,加重了對這些行為的處罰力度。
這部法律大大強化了法律責任,並增加了“監督檢查”一章。“為懲處各類統計違法行為,特別是打擊在統計上弄虛作假的行為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保障。”國家統計局政法司司長程子林説。
他説,統計部門作為統計法的執行機關,將把嚴肅執法作為重點,對發現的統計違法行為,不論是什麼地方、什麼單位、什麼人,都要一查到底,絕不姑息。
這部法律從防止行政干預、強化統計責任、加大處罰力度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有針對性的規定,大大提高統計違法行為的違法成本,以期通過“重典”維護統計數據的真實、準確。
統計數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是政府了解國情國力、制定各項決策的重要依據,真實、準確是其最基本的要求,同時也是最核心的要求。
但中國統計資料“失真”的情況多多,單單2008年,全國立案查處統計違法案件就達1.73萬起。近年來,上至中央政府高層,下至普通百姓都一直在探尋其産生的原因,並希望能夠切實改變這一狀況。
國家統計局前任局長的李德水曾披露,某年各省區市上報的全年GDP匯總數據比國家統計局公佈的GDP增速高出3.9個百分點,總量差距高達26582億元。
現任國家統計局局長馬建堂也曾説,從近年來全國統計執法檢查的情況看,虛報、瞞報、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違法行為約佔全部統計違法行為的60%。
對於這些情況,普遍的解讀認為,過於看重經濟增長指標,並將其作為評價考核主要領導幹部的重要標準之一,甚至推行“末位淘汰”等做法,迫使少數幹部在考核的重壓力下,為保住自己的“烏紗帽”,不得不尋求作假。
相關法規的不完善之處,也為官員們“隨意處置”統計數據提供了空間。修改前的統計法規定,有關領導幹部如果發現數據計算或者來源有錯誤,應當提出,由統計機構、統計人員和有關人員核實訂正。
這次法律修改,刪除了這一規定,並對政府干預統計行為的做法加以限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以及各單位的負責人不得自行修改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法蒐集、整理的統計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統計機構、統計人員以及其他機構、人員偽造、篡改統計資料。
體制和機制上的因素也為統計數據造假提供了可能。那些從事統計工作的人員也大都是部門、地方單位領導的下屬,很多人迫於壓力,不得不按照領導的要求上報數字,甚至不惜採取“按需報數”的方式以迎合上級。
“數據出幹部,幹部出數字”的説法在社會上流傳甚廣。這一方面説明了統計數據對幹部升遷的重要,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政府官員對統計數據行政干預的程度。
針對此,法律規定,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統計調查、統計報告、統計監督的職權,不受侵犯。法律還對統計人員做出保護性規定: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拒絕、抵制統計違法行為的統計人員打擊報復。
對國家機關在統計上弄虛作假的,將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還對那些通過“造假”獲得“好處”的人作出處罰規定:對利用虛假統計資料騙取榮譽稱號、物質利益或者職務晉陞的,除對其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外,還要取消其榮譽稱號,追繳物質利益,撤銷晉陞的職務等。
保持統計數據的真實、準確,嚴懲統計數據“注水”,是一個系統工程。程子林介紹,政府相關部門已啟動統計法實施細則的修訂工作,還將根據新統計法的要求做好現有統計法規、規章的清理工作。同時,還要制定一些其他新的法規和規章,形成以新統計法為中心的統計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