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太原7月2日電(記者 胡靖國)記者從山西省高院獲悉,繼首批12名責任人被判刑,山西省臨汾市堯都區法院近日對襄汾“9·8”潰壩事故中另外5名責任人作出一審判決:襄汾縣安監局原局長張新如等5名被告人構成玩忽職守罪,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至5年。
2008年9月8日,地處襄汾縣陶寺鄉雲合村的山西新塔礦業公司所屬一尾礦庫,因該公司長期非法開採,且違規築壩排放尾礦,導致尾礦堆積壩坡過陡,使壩體局部滲透破壞並引發整體滑動,進而釀成特別重大潰壩事故,致276人死亡,33人受傷。
在此次事故中,時任襄汾縣安監局局長的張新如、總工程師劉政民、煤炭及選礦企業安全股股長王耀紅、安監執法隊隊長楊來成及臨汾市安監局工業安監科科長侯春年等5人,無視國家安全生産法律法規,在明知新塔公司沒有安全許可證和尾礦庫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情況下,既不提請縣政府對該企業予以關閉,又不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消除壩體存在的重大隱患,致使新塔公司非法生産和尾礦庫重大隱患得以長期存在,最終導致了“9·8”潰壩事故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