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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解讀做好行政審判--禁止藉口金融危機侵權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7月07日   來源:人民日報

最高人民法院5日公佈《關於當前形勢下做好行政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
——藉口金融危機侵權,禁!

    出臺背景——化解金融危機下的行政爭議

    國際金融危機爆發後,政府部門出臺了一系列應對措施。這些措施大多都要通過具體行政行為來實現。而這些行政行為,不可避免地會影響到有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益。其中一些行為可能會産生行政糾紛,進而産生行政訴訟。特別是在一些特定領域和行業,糾紛大量顯現,如企業經營不善所帶來的勞動保障問題,農民工下崗返鄉所帶來的農村土地調整問題,政府大規模公共投資振興經濟政策引起的農村土地徵收及城市房屋拆遷問題,這使得行政爭議日趨複雜化。這些因民生問題而引發的糾紛,因直接涉及相對人的基本生産和生活,極易演變成突發性、群體性和極端性的事件。

    針對這一形勢,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出臺了《關於當前形勢下做好行政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以約束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保障各項應對措施及時落實到位;同時指導各級法院引導群眾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達利益訴求,保護相對人,尤其是普通民眾的權益,及時、高效、便捷地化解行政糾紛。

    關注民生——重點做好5類民生案件審理

    對於幾類直接涉及民生案件的審理工作,要格外重視。

    在審理農村土地徵收和城市房屋拆遷案件時,要注意保護相對人的實體權益,防止因土地徵收和房屋拆遷而嚴重影響農民和城市居民的正常生産、生活,降低原有生活水平;在審理涉及因受金融危機影響而返鄉的農民工土地承包權行政案件時,要妥善處理好維持承包經營法律關係的穩定和返鄉農民工合法承包經營權保護的關係;在審理行政給付類案件時,要注意對弱勢群體的利益在法律規定範圍內適度傾斜保護,依法最大限度地維護相對人合法權益;在涉及養老、失業、醫療、工傷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費用和工人工資的金額認定方面,人民法院要合理分配舉證責任,準確把握證明標準;在審理勞動執法案件時,對於勞動部門申請執行對惡意欠薪逃匿企業責令發放工資等處理決定,要及時立案,儘快採取先予執行。

    保護公民——兼顧適用法律與執行政策的關係

    最高法要求,全國法院應始終堅持法制統一原則,不能以犧牲法律為代價遷就明顯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對於那些以應對危機為藉口擅自突破法律規定,形成新的地方保護和行業壟斷,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要依法予以糾正。

    同時,也要兼顧適用法律與執行政策的關係。在個案裁判時,要準確、全面地理解法律,既要注意法條規定,又要考慮立法目的、原則和精神,充分考慮行政機關為應對緊急情況而在法律框架內適當採取靈活措施的必要性。對於沒有明確法律依據但並不與上位法和法律原則相抵觸的應對舉措,一般不應作出違法認定。但對於個案審理中發現的行政執法方面存在的問題,應及時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

    暢通渠道——避免當事人告狀無門

    各級人民法院不得隨意限縮行政訴訟受案範圍,要防止在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受理條件外,人為地給行政案件的受理設置障礙,以保護訴權,暢通行政案件受理渠道。針對當前個別地方仍然存在的有訴不理、有案不收的現象,上級法院要積極履行監督職能,加大對下級法院訴權保護工作的監督力度,及時予以糾正,防止因當事人告狀無門而到處上訪,激化社會矛盾。

    對於行政機關和權利人依法提出的非訴執行申請,人民法院要盡可能縮短審查期間,及時審查,及時執行。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可以依法先予執行。確有必要採取保全措施的,一般應當准許。在掌握非訴執行的審查標準時,要充分考慮應對金融危機的特殊需要,不過多糾纏細枝末節,切實保證行政效率和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及時救濟。(記者 白 龍 解讀人: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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