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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辦副主任:應對國際金融危機需高度重視法治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7月21日   來源:人民日報

袁曙宏

    我國經濟發展當前遇到困難,不是法治放緩、停滯甚至倒退的理由,而是更加重視法治、加快推進法治的契機。越是困難時期,越要重視法治。

    當前,我國正處於應對國際金融危機、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特殊困難時期。法治在這一時期應發揮怎樣的作用?是積極應對、主動作為,還是消極滯後、被動適應?這是一個需要引起高度重視的全局性問題。

    正確把握目前特殊困難時期的法治狀態

    正確認識和準確把握應對國際金融危機這一時期的法治狀態,是統一思想、充分發揮法治積極應對作用的前提。目前,在實踐中存在三種現象:一是有人把應對國際金融危機與法治對立起來,認為依法行政、依法辦事會束縛政府手腳,影響應對的速度和效率,主張不必遵守現行法律的一些規定。二是有人認為法治與應對國際金融危機關係不大,思想上消極被動,舉措上保守滯後。三是有人雖然也認識到法治應發揮重要作用,但不知如何發揮作用,思路不清、辦法不多;或認為目前經濟形勢已經比較樂觀,對法治的重要性認識不足。這些現象的存在,究其根源,在於沒有正確把握目前的法治狀態以及在這一狀態下應採取什麼樣的法治舉措。

    現代法治有兩種基本治理模式。一是常態治理,即針對社會常態進行常規治理。這是對成熟治理規則的運用和正常社會秩序的維護,具有穩定性、規範性、程序性、被動性等特點。一個國家和社會大部分情形下都處於常態的法治治理狀態。二是緊急狀態治理,即出現法定緊急情形時,由國家宣佈進入緊急狀態,採取有別於常態的特別法律手段,甚至停止某些法律法規的實施。

    除了常態治理與緊急狀態治理,還有一種介於二者之間的法治狀態,即經濟社會治理面臨特殊困難或發生某一方面的突發事件,需要法治作出緊急應對和處理。它沒有達到實施緊急狀態治理的嚴重程度,但按照常態下的法治方式又難以做到主動、積極應對和快速、高效反應。我國2003年抗擊非典和2008年抗擊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的法治治理狀態,大體上可歸為介於常態與緊急狀態之間的法治狀態。

    就我國目前的法治狀態而言,一方面,這場國際金融危機已經嚴重影響我國的正常經濟秩序和經濟平穩較快發展,應對不當就有可能惡化並向社會領域蔓延,危及經濟發展、社會穩定甚至政治穩定,因而已不能拘泥于常態治理下的法治方式;另一方面,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基本面和長期向好的趨勢沒有改變,黨中央、國務院為應對國際金融危機而實施的一攬子計劃已初見成效,經濟運行中的積極因素不斷增多,回升向好的趨勢日趨明顯,人民群眾充滿信心,因而遠未達到需要進入緊急狀態的程度。總體看來,可以將我國目前的法治狀態界定為處於常態與緊急狀態之間的特殊困難時期的法治狀態。在這一狀態下,法治應對既不能反應遲鈍,也不能反應過度。

    越是困難時期越要重視法治

    法治是經濟社會穩定與發展的重要基石。我國經濟發展當前遇到困難,不是法治放緩、停滯甚至倒退的理由,而是更加重視法治、加快推進法治的契機。

    越是困難時期,越要以法治堅定信心、凝聚人心、彰顯理性。法律是全體公民的行為準則。越是困難時期,越要充分發揮法律的規範、引導、教育、預防和懲治功能,確立法治的權威,維護法律的尊嚴,把人們的認識和行為統一到中央的決策部署上來,統一到法律規定和法治精神上來。

    越是困難時期,越要堅持法治的基本原則。法治的基本原則體現了法治的核心精神。當前,特別要注重堅持和強調以下幾項法治原則:一是法制統一原則。要防止地方保護主義抬頭和部門利益膨脹,防止以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為藉口破壞國家法制統一、政令統一和市場統一,避免政出多門、畫地為牢。二是科學、民主、依法決策原則。要準確判斷客觀形勢的發展變化,正確反映人民群眾的要求和意願,避免或減少決策失誤,降低決策風險和行政成本。這次我國推出的4萬億元經濟刺激計劃,投資規模大、歷時時間長、涉及範圍廣、參與政府部門多,因而更要注重通過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和法治化來確保實現預期目標,防止草率決策、盲目決策和違法決策,杜絕“政績工程”、“形象工程”、“污染工程”和“腐敗工程”。三是公開透明原則。越是在困難時期,越是要保證重大決策、重大事項及時讓人民群眾知道,保證政務公開,以贏得人民群眾的充分信任和堅決支持,共渡難關。四是適當性原則。既要保證法律有力和有效應對經濟困難,又要避免過猶不及,保證法律手段與解決經濟社會問題相適應、相匹配。五是權力監督原則。既要重視公權力在特殊困難時期的作用,適當集中權力對經濟和社會積極干預,提高決策效率和政府執行力;又要強化對權力行使的全方位、全過程監督,從嚴治官、從嚴治權,嚴防、嚴懲貪污腐敗,確保重大決策、重大投資項目的合法、公正、高效。

    越是困難時期,越要通過法治保障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要有效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帶來的各種困難和問題,就必須更加注重發揮法治的作用,更加善於通過提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監管水平和法治水平來促進和保障經濟平穩較快發展。同時,經濟發展的困難時期也是維護社會穩定的困難時期。要防止經濟困難向社會領域傳遞,積極運用法治思維和法律手段定分止爭,妥善化解社會矛盾,充分發揮法治保障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作用。

    應對國際金融危機亟須採取的法治舉措

    從歷史和現實看,西方國家往往通過制定綜合性或專門性法案來應對經濟危機。如美國在羅斯福新政時期、日本在應對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時,都有針對性地出臺了一系列相關法案。為應對去年以來的這場國際金融危機,美國國會通過了《2008年緊急經濟穩定法案》,歐盟、俄羅斯和日本也都制定或修改了有關法律。西方國家在特殊時期注重發揮法治應對經濟危機作用的做法,值得我們參考和借鑒。目前,根據我國應對國際金融危機、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實際情況和現實需要,應在法治上採取一些有針對性的應對舉措:

    加強立法的快速應對。汲取美國和其他一些國家在這次國際金融危機中的教訓,加大力度完善金融監管法律制度,切實加強和改進對金融危機的防範與應對。著手對與經濟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進行重點梳理、審視和研究,從實體規範和程序規範兩方面檢查有無不適應、不符合當前形勢的規定,抓緊廢、改、立工作,消除應對當前困難的制度性障礙,加快制度創新。充分發揮政府立法應對快、效率高的特點,對應對國際金融危機過程中亟須運用法律手段調整的重要事項,如投資、貿易、金融、證券、房地産、稅費、就業、工資、社會保障等,通過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作出應急規定,並適時將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的政策措施轉化為法律制度。同時,國務院各部委和地方政府也可通過制定規章,對一些具體的臨時性應急事項作出規定。

    堅持積極行政和能動執法。在特殊時期,行政機關應當更加積極主動地應對困難,促進增長,化解危機。在法律規定範圍內,盡可能簡化審批程序,縮短審批期限,減少審批事項,盡力扶持和幫助企業在“冬天”裏生存和成長;用足、用活現行法律手段,全面、積極履行政府職能,特別是要運用一切法律手段堅決保證人民群眾的公共安全、生産安全、食品藥品安全和基本生活,及時化解社會矛盾和群體性事件,確保社會穩定。

    積極運用司法政策和司法手段。重視司法在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中的促進和保障作用,運用司法解釋、司法判決和司法監督等手段,支持、督促行政機關主動有效作為和依法積極行政,區別不同情況謹慎使用強制性司法手段,支持、保障企業的正常經營和健康發展,盡最大努力實現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與保證法律嚴格實施的統一。

    適時出臺法治應對的綜合性指導意見。加強立法、執法、司法等機構的跨部門協調,正面引導法治輿論,注重對國際金融危機發展趨勢的法律分析和法律對策研究,並根據形勢發展需要,適時出臺綜合運用法治手段保障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指導意見,以統一思想、規範行為、形成合力,最大限度地發揮法治在特殊時期的重要作用。(作者為國務院法制辦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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