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成都8月17日電(記者 崔清新)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張軍在剛剛閉幕的第八屆中國律師論壇上建議,應建立律師執業能力的科學評價機制,將主持調解納入律師的執業範圍。
張軍在“充分發揮律師在社會主義司法活動中的積極作用”的主題演講中指出,依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是律師的天然職責。真正履行好此項職責,律師也必須要有社會擔當。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法律工作者,我國的律師更要通過促進大局穩定、經濟社會發展的社會擔當,切實履行好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神聖職責。
他建議建立律師執業能力的科學評價機制,將能否促進依法調解、促成雙方和解作為評價律師執業能力的重要方面,引導、鼓勵律師更好擔當起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服務經濟社會科學發展的社會責任。建議完善委託律師代理收費、法律援助律師辦案補貼制度,可考慮制定相應的指導性規定,對於律師促成調解、和解的,當事人應當給予同樣代理費用,以激勵受委託的律師促進調解、和解的積極性;對於法律援助律師,在保障其基本辦案補貼的基礎上,各級各地律協還可會商法院,對於在辯護、代理中,在事實認定、證據採信或者法律適用、刑罰裁量等方面提出有見地的、被法庭採納的意見的,應當增加補貼,以激勵法律援助律師盡心盡力地履行職責。建議拓展律師的執業範圍,可考慮借鑒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有益經驗,將主持調解納入律師的執業範圍,允許律師接受矛盾糾紛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委託,在訴訟外,自主主導開展調解工作,並收取相應費用,以更有力地調動律師參與“大調解”的積極性,為全面促進調解工作提供新的生力軍和更大活力。
為此,張軍説,廣大律師隊伍應當適應形勢,更新觀念,不斷增強執業能力。不僅要熟悉法律條文,更要認識和把握法律精神,特別是要了解法院、法官裁判思想、裁判思路、裁判方法;不僅要勇於、善於維護當事人的合理合法訴求,更要勇於、善於引導當事人放棄非理性的、無法律依據的訴求;不僅要勇於、善於據法力爭,更要著眼于維護當事人的實際利益、長遠利益,勇於、善於據理、據情做好促進和解、服務社會和諧大局的工作;不僅要善於“走程序”,更要善於爭取息訴止爭、案結事了的目標。概括而言,現階段律師的執業能力,應當是既善於依法有效、實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善於化解矛盾、爭取雙贏、促進和諧的能力。
自1979年我國律師制度恢復以來,律師事業發展取得顯著成績。律師隊伍由1979年的212人發展到15萬多人,律師事務所由1979年的79家發展到近15000家。